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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9日
佳木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目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三)工作原则
(四)预案体系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市级组织机构
(二)县(市)区组织机构
三、监测与预警
(一)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测
(二)预警分级标准
(三)预警发布、升级、降级与解除
(四)预警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二)强制性控制措施
(三)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反馈与监督
(四)应急终止
五、总结评估
六、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二)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三)应急能力保障
(四)通信与信息保障
(五)经费保障
(六)技术保障
(七)宣传保障
(八)其他保障
七、监督问责
八、附则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为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黑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沙尘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应对工作不执行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与预防为主、属地管理与统一领导、加强预警与提前响应、部门联动与社会参与的原则,有效保障公众健康,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重污染天气能力。
(四)预案体系。佳木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市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各县(市)区政府、佳木斯农高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等。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市级组织机构。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或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总指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任副总指挥。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主任。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工作,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
市指挥部总指挥职责:负责批准发布、降级一级(红色)预警和升级二级(橙色)预警,指挥Ⅰ级应急响应。
市指挥部副总指挥职责:负责批准发布、降级二级(橙色)预警和升级三级(黄色)预警,指挥Ⅱ级应急响应;或经市指挥部总指挥授权发布、降级一级(红色)预警和升级二级(橙色)预警、指挥Ⅰ级应急响应。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编制、修订、实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预警报批工作。三级(黄色)预警的发布报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时向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二级(橙色)预警的发布、降级和三级(黄色)预警的升级报副总指挥批准,同时向总指挥报告;一级(红色)预警的发布、降级和二级(橙色)预警的升级报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批准;各级预警的解除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
3.预警通知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预警批准后及时通知各有关成员单位,汇总、整理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提供预警发布通告、配合宣传。预警批准后及时为市委宣传部提供预警通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相关成员单位职责:依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预案),并在发布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专家组职责: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对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二)县(市)区组织机构。各县(市)区政府、佳木斯农高区管委会参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落实区域联防联控和具体应急措施;组织、指导有关企事业单位制定落实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响应。
(一)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测。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测机制,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物排放状况,及时调整会商预测频次,遇重污染天气时每日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会商预测。
(二)预警分级标准。重污染天气预警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三)预警发布、升级、降级与解除。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预警和预警升级、降级与解除等信息。
1.预警发布。
(1)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2)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3)当预测发生前后2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按1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
(4)根据污染严重程度,市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提高1个预警级别批准或报请发布预警信息。
(5)市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数据及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分区域发布预警。
(6)收到省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预警启动信息时,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2.预警升级和降级。当预测或监测环境空气质量不符合已发布的预警等级条件,需要升级或降级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预警升级、降级审批程序报请批准预警升级或降级,批准后立即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并通知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同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升级或降级信息。
3.预警解除。
(1)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
(2)接到省指挥部办公室预警解除通知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通知要求时间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1.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
2.预警获得批准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将预警信息通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预警信息。
3.预警信息发布、宣传和舆论引导。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提供。视情况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媒体沟通会或发布会,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预测预报信息,提出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宣传政府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实施舆论引导。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后,分别对应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主要采取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以及强制性控制措施。各县(市)区政府、佳木斯农高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对工业源管控要覆盖到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所有企业。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
(一)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建议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建议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科普知识的宣传。
——建议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二)强制性控制措施。
1.Ⅲ级响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可不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减排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检查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各类物料堆扬尘防治、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厂一策”落实等情况;会同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秸秆禁烧。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水泥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如在供暖期内,组织实施有序停产。督促指导县级工信部门组织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所有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对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查禁燃放烟花爆竹;配合劝阻、制止、查处野外焚烧秸秆行为;公告并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中型汽柴油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等在城区内上路行驶;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路检,对尾气不达标车辆进行处罚。
——市住建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建筑施工工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等施工现场落实未安装密闭装置的建筑垃圾车、渣土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民生保障类除外)。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督促建筑施工工地对扬尘污染进行控制,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或停止土石方开挖;督促建筑工地加强料堆、土堆的防尘措施,每日增加2次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抑尘作业(结冰期除外)。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地方铁路等施工现场落实扬尘源响应措施;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公路、水运、地方铁路等施工现场落实未安装密闭装置的渣土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调整公共交通运力,增加白天公交运力,并每日延长0.5小时夜间收车时间。
——市、县两级城管执法局分工负责,每日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每日增加1次洒水抑尘作业(结冰期除外);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炉灶;禁止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外运;管控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殡葬场所除外);查处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废物的行为。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县(市)区政府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和推进清理离田工作(夏季除外)。
——市商务经合局负责对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进行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煤炭的违法行为。
2.Ⅱ级响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可不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减排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检查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各类物料堆扬尘防治、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厂一策”落实等情况;会同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秸秆禁烧。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水泥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如在供暖期内,组织实施有序停产。督促指导县级工信部门组织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所有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对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查禁燃放烟花爆竹;配合劝阻、制止、查处野外焚烧秸秆行为;公告并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中型汽柴油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等在城区内上路行驶;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路检,对尾气不达标车辆进行处罚。
——市住建局负责禁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民生保障类除外)。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建筑施工工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等施工现场落实未安装密闭装置的建筑垃圾车、渣土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民生保障类除外)。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督促建筑施工工地对扬尘污染进行控制,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或停止土石方开挖;督促建筑工地加强料堆、土堆的防尘措施,每日增加2次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抑尘作业(结冰期除外)。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地方铁路等施工现场落实扬尘源响应措施并停止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民生保障类除外);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公路、水运、地方铁路等施工现场落实未安装密闭装置的渣土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增加白天公交运力,并每日延长1小时夜间收车时间。
——市、县两级城管执法局分工负责,每日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每日增加1次洒水抑尘作业(结冰期除外);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炉灶;禁止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外运;管控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殡葬场所除外);查处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废物的行为。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政府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和推进清理离田工作(夏季除外)。
——市商务经合局负责对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进行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煤炭的违法行为。
3.I级响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可不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减排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检查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各类物料堆扬尘防治、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厂一策”落实等情况;会同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秸秆禁烧。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水泥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如在供暖期内,组织实施有序停产。督促指导县级工信部门组织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所有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对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查禁燃放烟花爆竹;组织派出所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查禁在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等行为(殡葬场所除外);配合劝阻、制止、查处野外焚烧秸秆行为;公告并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中型汽柴油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等在城区内上路行驶;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路检,对尾气不达标车辆进行处罚。
——市住建局负责禁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民生保障类除外)。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建筑施工工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等施工现场落实未安装密闭装置的建筑垃圾车、渣土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民生保障类除外)。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督促建筑施工工地对扬尘污染进行控制,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或停止土石方开挖;督促建筑工地加强料堆、土堆的防尘措施,每日增加2次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抑尘作业(结冰期除外)。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地方铁路等施工现场落实扬尘源响应措施并停止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民生保障类除外);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公路、水运、地方铁路等施工现场落实未安装密闭装置的渣土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增加白天公交运力,每日早晨提前1小时发车,每日夜间延长1小时收车。
——市、县两级城管执法局分工负责,每日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每日增加1次洒水抑尘作业(结冰期除外);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炉灶;禁止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外运;管控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殡葬场所除外);查处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废物的行为。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政府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和推进清理离田工作(夏季除外)。
——市商务经合局负责对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进行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煤炭的违法行为。
(三)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反馈与监督。应急响应期间,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5时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监督检查工作情况,遇重大紧急事项随时报告。市气象局应于每日15时前,将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和未来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信息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应急响应措施的各县(市)区政府、佳木斯农高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于当日15时前书面报请市指挥部办公室同意。
应急响应期间,市智慧城市运行指挥中心要强化值班值守,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线索,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要予以通报、曝光,并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四)应急终止。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终止响应措施。
预警解除后,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要持续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会商预测。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于应急响应终止次日11时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以书面形式上报应急处理情况。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当次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测研判情况、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预警效果以及应急预案的完备性、科学性、实用性等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总结应对经验,查找分析问题,持续改进不足,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
六、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监测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人员保障,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预测预报人员保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医护应急人员保障。
(二)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市气象局负责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修正;与市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研判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警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第三方运营单位,在条件成熟时建立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
(三)应急能力保障。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适时组织预案演练,检验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临场组织、队伍调动、应急处置等应急能力,并根据演练结果组织专家组对应急措施效果、应急程序响应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演练评估报告,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改进,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应急人员教育和培训。
(四)通信与信息保障。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利用办公电话、电子信箱和政务内网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
(五)经费保障。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由市政府通过预备费等渠道解决。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职责相适应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相关单位部门预算予以保障。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等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部门预算。
(六)技术保障。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七)宣传保障。市委宣传部负责配合市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指导协调环境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协调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和舆论引导、监督。
(八)其他保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市)区政府、佳木斯农高区管委会做好不同预警等级下的能源保障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导致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科学指导公众提高防护能力,及时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疾病等易感人群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各县(市)区政府、佳木斯农高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佳木斯农高区管委会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化分析等手段,实时分析污染源在线监测,城市工业用电量,重点涉气企业用电量,城市车流量,重型载货车活动水平,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动态、遥感等数据,筛选涉嫌存在应急减排措施不落实的企业,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应急响应期间减排措施不落实、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违法行为。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对各县(市)区政府、佳木斯农高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定期对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一)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时的天气情况。
(二)本预案所称AQI指数(空气质量指数),是指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为全市所有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日AQI数据。
(三)本预案所称沙尘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
(四)各县(市)区政府、佳木斯农高区管委会依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响应等具体流程,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各种污染源管控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佳木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佳政办函〔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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