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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佳木斯市部分路段机动车停车泊位收费管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8-11 15:01 来源:佳木斯市公安局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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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中心城区道路停车秩序,优化公共停车资源配置,持续缓解重点路段停车供需矛盾,提升城市精细化治理水平,结合前期试点成效,我市有序扩容推进路内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工作,现就政策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背景

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长,中心城区核心路段存在停车泊位长期占位、周转率偏低、乱停乱放等问题,严重影响道路通行效率和群众出行体验。20264月我市开展路内停车收费试点以来,停车秩序明显好转、资源利用率显著提升,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成效显著。为巩固治理成果、扩大整治成效,启动本次停车泊位收费扩容工作。

二、实施目的

(一)盘活公共停车资源,杜绝长期无偿占用泊位行为,实现公共资源公平共享;

(二)依托价格杠杆调节供需,引导车辆快停快走,提升泊位周转效率;

(三)整治无序停放乱象,减少道路拥堵,改善城区交通通行环境;

(四)健全停车建管养长效机制,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营商及人居环境。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佳木斯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四、收费范围

本次扩容实施收费管理的车行道机动车停车泊位共计785个,具体路段如下:长安路(和平街永安街)(通江街长青街)两段329停车泊位;新宜胡同(通江街千禧胡同)55停车泊位;中兴街(长安路新宜胡同)73停车泊位;光复路(和平街长青街)328停车泊位。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681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六、收费时段及标准

(一)收费时段

每日8:30—17:00收费,其余时段免费。

(二)计费规则

1.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免收停车服务费;

2.2小时以内(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收费3/台;

3.超过2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3/台;

4.跨自然日停放的,按每日收费时段累计计费。

(三)优惠政策

1.新能源汽车按收费标准70%收取费用;

2.残疾人持证驾车停放3小时以内免收费用;

3.执勤执法、应急救援、环卫市政作业等公务车辆免收费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免情形从其规定。

七、服务与监督

市民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监督:

24小时服务电话:0454—8778901

监督投诉电话:12315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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