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1927721/2026000023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路段机动车停车泊位收费管理的公告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佳政规〔2026〕4号
  • 2026-08-11
  • 2026-08-11
  • 现行有效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路段机动车停车泊位收费管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8-11 11:14 来源: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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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停车秩序、缓解停车难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佳木斯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相关收费标准,对我市中心城区部分路段机动车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费范围

长安路(和平街—永安街)和(通江街—长青街)两段329个车行道停车泊位、新宜胡同(通江街—千禧胡同)55个车行道停车泊位、中兴街(长安路—新宜胡同)73个车行道停车泊位、光复路(和平街—长青街)328个车行道停车泊位,共计785个车行道停车泊位。

二、收费时段及标准

(一)收费时段。当日8:30—17:00(含8:30,17:00)收费。

(二)收费标准。

1.机动车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免收停车服务费;

2.停放2小时以内(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收),收费3元/台;

3.超过2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加收3元/台;

4.连续停放超过1个自然日的,按每个自然日收费时段累计收费。

(三)优惠政策。

1.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持有残疾人驾驶证的残疾人驾驶车辆,停放时间3小时以内(含3小时)免收停车服务费;

3.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进行作业的环境卫生专用车、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用车以及其他正在执行公务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收情形,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实施主体

黑龙江省东方市政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东方智泊分公司为收费停车泊位的经营主体,负责收费停车泊位的运营、管理及维护工作。

本公告自2026年8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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