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佳木斯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4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2025年1月国家发改委、国家数据局出台《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形成公共数据资源“1+3”制度体系,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数据管理部门牵头编制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省有关法规政策精神,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加快构建数据要素市场体系,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佳木斯市实际,制定《佳木斯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明确“统筹规划、分类授权、安全有序、创新应用”原则,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和登记管理,提高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释放数据要素潜能。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简述了我市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的基础条件。
(三)实施方式。明确授权运营范围、模式和期限。明确将佳木斯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用企业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纳入授权运营范围,涉密数据和有明确要求不能授权运营的数据除外。明确各县(市)区、各部门按照整体授权模式,不得自行授权本地本部门持有的公共数据,不得擅自以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方式变相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给社会机构或企业。提出运营机构的准入与退出管理要求,明确公共数据资源供给要求,明确数据商管理、运营成本核算与收益分配机制、考核评价标准及相关要求等。
(四)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明确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应急处置相关要求。
(五)各方权利义务。明确实施机构、运营机构、数据持有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的权利义务。
(六)工作要求。对数据归集、监督管理、生态培育等方面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三、关键词解释
文件涉及关键词具体解释如下:
(一)公共数据资源。指佳木斯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
(二)授权运营。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的活动。
(三)实施机构。指由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佳木斯市数据局为我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
(四)运营机构。指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四、注意事项
(一)坚持合规运营要求。实施机构依据《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发改数据规〔2025〕27号)要求合规确定运营机构,运营机构按规定履行公示、报告等义务,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价格按照国、省有关价格政策执行,确保运营过程合法合规。
(二)强化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管理制度,强化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数据权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三)守牢数据安全底线。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参与方须严格遵守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保障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滥用,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佳木斯市数据局
政策咨询电话:0454—8379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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