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策 / 其他文件 / 佳政办发

  • 001927721/2026000004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佳政办发〔2026〕1号
  • 2026-01-26
  • 2026-01-30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30 14:43 来源: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6日

佳木斯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为规范佳木斯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推动公共数据有序开发利用,加速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充分发挥公共数据对经济社会发展、政府治理能力提升以及服务水平优化的关键推动作用,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授权、安全有序、创新应用”的原则,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和登记管理,提高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释放数据要素潜能。到2026年底前,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体系,明确授权运营相关主体,率先在现代农业、普惠金融、城市治理领域开展试点。到2027年底前,推动覆盖更多行业领域和应用场景,形成一批有价值、可推广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培育一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生态企业,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体系基本建成。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国家层面通过《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等政策文件,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我市出台了《佳木斯市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佳数联规〔2025〕1号),建设了全市数字政府统一安全和运维平台,开展了“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创新试点”工作,公共数据治理和开发利用初见成效。近年来,金融机构信用评估、企业商业决策、政府精准治理等多个领域对高质量公共数据的需求持续增长,佳木斯作为黑龙江省东部区域中心城市,公共数据应用场景广泛。因此,我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具备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础。

三、实施方式

公共数据资源,是指佳木斯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

授权运营,是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的活动。

实施机构,是指由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佳木斯市数据局为我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

运营机构,是指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一)授权运营范围、模式和期限。按照国家、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要求,将佳木斯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用企业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纳入授权运营范围,涉密数据和有明确要求不能授权运营的数据除外。采用整体授权模式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运营期限为3年,期限届满后重新确定运营机构。

(二)运营机构准入与退出管理。以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运营机构要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系统建设运维、数据应用合规监测、应急处置等服务能力,拥有专业技术队伍。实施机构负责制定授权运营协议,在履行“三重一大”等决策机制与法定程序后,与运营机构签订。运营机构在运营期间主动解除授权运营协议的,需提前6个月向实施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退出方案。运营机构在运营期间违反授权运营协议,或未通过考核评估的,实施机构可视实际情况终止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并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

(三)公共数据资源供给。

1.佳木斯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均纳入授权运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佳木斯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参考本方案有关程序要求授权使用。数据资源需提供完备的数据资源目录,持续提高数据质量,符合授权运营和开发利用的要求和规范,并报至实施机构登记备案。

2.实施机构建立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目录、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保持动态更新。指导运营机构应建设公共数据资源运营平台,该平台作为佳木斯市唯一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通道,提供运营管理、隐私计算、安全防护、运营监管等基础支撑和管理功能,以及数据开发、数据需求方管理、数据商管理、场景应用等数字化支撑能力,满足公共数据产品开发需求,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开展运营。

3.建立健全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责任机制,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对持有并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标准化治理,按照规范程序在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进行登记。鼓励对持有但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对开发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运营机构应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要求进行登记。

4.公共数据资源授权按照“一场景一申请”的原则,由运营机构提出公共数据资源需求申请,经实施机构审核通过后获取公共数据资源。运营机构提出的应用场景,应数据需求明晰,且有重要社会价值或者经济价值。应用场景应具有较强的可实施性,在授权运营期限内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且有能力落地并能取得显著成效。

(四)数据商管理。运营机构在实施机构监督指导下,制定完善数据商管理规范,依据市场化原则选定数据商,签订合作协议,并将协议提交实施机构备案。运营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数据商竞争,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等从事垄断行为。数据商应合规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进行数据产品的开发和服务。

(五)运营成本核算与收益分配机制。实施机构指导运营机构建立运营成本核算机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文件要求指导数据产品和服务定价。实施机构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收益”原则,建立政府、企业间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分配及动态调整机制,具体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中予以明确,根据运营机构具体服务合同实施。

(六)考核评价标准及相关要求。

1.考核评价标准。实施机构制定涵盖数据安全管理、数据运营绩效、服务质量等维度的考核指标体系。实施机构每年组织一次对运营机构的全面考核,考核方式包括企业自评、组织专家评价、监管部门评价、合作企业评价等。运营机构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2.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结果为合格的,运营机构继续承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实施机构对运营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若整改后仍不合格,取消运营机构的运营资格,执行退出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四、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

(一)数据安全保护。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控体系,通过加密、脱敏、访问控制等措施,确保授权人员在可信环境下访问数据,运用密态计算等技术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建立全流程安全核查机制,实施机构定期组织对运营机构及其合作单位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

(二)个人信息保护。运营机构及合作单位在公共数据加工使用中发现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侵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情形时,应立即终止数据处理活动,启动安全保护措施,并第一时间上报实施机构。

(三)应急处置。运营机构应制定完善的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主体,开展应急处置的人员团队、职责分工,数据泄露、篡改、损毁等各类场景的处置流程、响应时间等内容。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预案并向实施机构、数据提供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数据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五、各方权利义务

(一)实施机构(佳木斯市数据局)。负责统筹制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规范;统筹开展佳木斯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授权运营主体遴选和资质审查、授权运营协议签订、授权运营成效评估、供数机制建立等相关工作;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协同监管机制,强化对运营机构及合作单位的数据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其他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运营机构(通过招投标等合规方式确定的运营主体)。负责按照授权运营协议约定的范围和方式获取、治理、开发公共数据;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要求登记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建立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能力清单,定期向实施机构和监管部门报送公共数据运营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加强内控管理、技术管理和人员管理,保护公共数据安全;依法依规获取运营公共数据所产生的收益;落实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其他工作要求。

(三)相关参与方。

数据持有单位。明确本部门公共数据管理相关负责人员,开展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分类分级、质量管理、场景审核和资源登记等工作;积极对接实施机构、运营机构供给,更新和维护本部门纳入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范围的数据,保障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落实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其他工作要求。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根据行业发展需求依法依规推荐合作单位、提出场景建设方案;协调解决本行业领域内数据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排查行业内公共数据应用相关风险隐患。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管、审计、国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数据归集。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做好本地、本部门、本系统公共数据资源的清查和盘点,市营商环境局、市数据局要做好政务数据资源对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2026年6月底前对本行业数据开展全面归集和标准化整理,以高质量的数据供给支撑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按照整体授权模式,不得自行授权本地本部门持有的公共数据,不得擅自以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方式变相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给社会机构或企业。

(二)强化监督管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原则,实施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协同建立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全流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数据管理、开发利用、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市场化运营管理等安全合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落实,对未遵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处置。

(三)积极培育生态。积极培育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生态体系,推进社会数据与公共数据深度融合,加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区域合作与互学互鉴,创新开发跨区域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促进公共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融合利用。

相关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智能问答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