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佳木斯市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随着家长及学生现实需求的不断增加,我市目前存在大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主要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校外托管机构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家长对孩子用餐托管的需求,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缺失,校外托管机构普遍规模较小,从业人员也相对较少,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不足,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必须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监督指导规范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依法、规范经营,有效地降低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更好地保障中小学生身体健康。
二、主要起草依据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单餐为20人以上(含20人)学生提供用餐服务的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参照此办法。
四、主要内容及基本结构
《佳木斯市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共14条,就本市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校外托管机构的主体责任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校外托管机构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提供的饮食安全负责,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食品经营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按规定进行备案,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等。
(二)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备案、公示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对外公布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和投诉举报电话,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及时告知辖区内的中小学校,中小学校应当及时在学校醒目位置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公布经备案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等。中小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学时,对学生的用餐方式进行调查,及时了解学生在校外托管机构就餐情况,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加工制作及用餐场所食品安全进行具体规定:
1.对食品加工场所环境提出要求,食品加工制作及用餐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原则上要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相关要求。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数量与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相匹配。应有安全卫生的水源,供水应能保证经营需要,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
2.对食品原料采购提出要求,要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查验食品原料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证照、产品合格证明等,严禁使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所禁止的四季豆、野生蘑菇等易导致食物中毒的高风险食物等。
3.对食品安全操作过程控制进行具体的规定,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食品存放做到生熟分开,设明显标志便于区分,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等。
4.对食品留样制度,必备的设施设备,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明确要求。
(四)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开办者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2.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属地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求的其他措施。
(五)明确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
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的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组织查处,回应群众诉求。
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
监审:齐文宇
审核:柴智
编辑:孟欣
相关信息: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黑公网安备 23081102000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