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90970X/2024-02288
  • 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佳木斯市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佳市监规[2024]3号
  • 2024-09-18
  • 2024-09-18
  • 现行有效

佳木斯市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18 17:04 来源: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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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单餐为20人以上(含20人)学生提供群体性盒饭服务的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参照此办法。

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外专门为学生提供餐饮及看护、辅导等服务的经营者。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校外托管机构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提供的饮食安全负责,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研究解决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鼓励未建食堂的中小学校为学生选择集中配餐。

第四条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食品经营服务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行食品安全备案公示制度,并对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公示。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备案、公示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对外公布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和投诉举报电话,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及时告知辖区内的中小学校,中小学校应当及时在学校醒目位置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公布经备案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

中小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学时,对学生的用餐方式进行调查,及时了解学生在校外托管机构就餐情况,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鼓励中小学生法定监护人与校外托管机构签订供餐协议,同时告知学生所在学校。

第五条提供食品经营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按规定进行备案,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加工制作及用餐场所食品安全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食品加工制作及用餐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用餐场所、卫生间等基础设施,环境整洁卫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原则上要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相关要求。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数量与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相匹配。

(二)应有安全卫生的水源,供水应能保证经营需要,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提供桶装水的,应索取并留存桶装水生产厂家的资质和合格证明材料。对于临时启用自备水源的,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检测合格后使用。

(三)厨房应当有上下水,棚顶、墙面、地面使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铺设,有固定专用清洗水池和通风排烟设施,油污、垃圾及时清理,物料整齐摆放,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盛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应密闭,无异味。

(四)采购食品原料要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查验食品原料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证照、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减少食品原料库存量,定期检查贮存的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五)严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严禁使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所禁止的四季豆、野生蘑菇等易导致食物中毒的高风险食物。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严禁加工制作动物内脏。严禁加工和提供凉菜。食品必须当餐加工,严禁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

(六)食品存放做到生熟分开。荤素食品原料清洗池和餐用具清洗池分开使用,加工食品的工具、容器必须做到生熟分开,设明显标志便于区分,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禽蛋使用前要进行清洗。

(七)实行留样制度,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应按规定留样,按品种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得少于125g,并记录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八)供餐实行分餐制,实行堂食,就餐环境干净整洁,采光通风良好,设置能满足就餐需要的流水洗手设施。

(九)具备与就餐人数相适应的冷藏设施(冰箱或冰柜)、消毒设施(消毒柜),并保证正常投入使用。餐具、用具按规定进行清洗,使用物理消毒法对餐用具进行消毒,确保消毒设备正常运转,消毒后的餐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备用。

(十)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霍乱、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食品从业人员有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经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食品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

(十一)食品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认真清洁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和口罩,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首饰等进行食品加工。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吸烟。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十二)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规定的其他要求。

(十三)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单位,通过家长自主订购盒饭,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单位方可对学生开展集中送餐服务,不得超范围经营配送。要在独立的分餐间内进行分餐操作,食品加工制作及用餐场所食品安全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第十一款规定。

第七条校外托管机构采用外购方式供餐的,应当向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配餐企业采购配餐服务。

第八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开办者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二)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属地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求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鼓励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食品安全风险。

第十条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十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的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组织查处,回应群众诉求。

第十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结合本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7日。

监审:齐文宇

审核:柴智

编辑: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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