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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企业投诉事项的提示信息

为充分保障群众和市场主体投诉举报权益,根据《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之规定,现将投诉举报受理范围及不予受理事项公示如下。

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1.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

2.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

3.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公开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信息的;

4.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5.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6.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的;

7.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开办、注销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税、不动产登记、进出口审批等方面简化政务服务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的;

8.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事项的;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10.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

11.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的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12.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

13.不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14.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履行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金融等领域监督管理责任的;

15.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不予受理范围:凡进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仲裁机构等单位办理程序的投诉举报(诉求)事项,包括已经立案、尚未结案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等,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均不予受理。

投诉举报电话:0454-12345,投诉举报邮箱:jmsqyts@163,邮寄地址:佳木斯市长安西路820号(市政府8号楼410房间),邮政编码:15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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