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高效落实门诊慢性病管理,优化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合理布局,更好地满足门诊慢性病的用药需求,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3号令),拟公开遴选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原则
本次遴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择优遴选、布局合理、动态管理、有进有出”的原则,确保服务质量、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使用规范。
二、遴选范围及数量
在佳木斯市区范围内,公开遴选4家(东风区、前进区、向阳区、郊区各遴选1家)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定点零售药店,作为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
三、遴选基本条件
(一)应具备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质;
(二)配备执业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保证在营业时间内能够满足患者药学服务需求;
(三)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能够满足慢性病患者开药需求。
(四)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实现医保系统接入接口改造,具备电子处方流转、追溯码上传、药品进销存上传、智能审核事前提醒等应用。
(五)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须同时符合《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该系统应具备视频实时存储功能,能够实现高清画质、稳定传输,并保证对药店关键区域(包括但不限于药品销售区、收银区、处方审核区、药品存储区等)进行多角度、全覆盖的监控。同时,监管方可随时通过系统实时调取、查看药店内各监控点位的视频画面。
(六)药品经营范围至少包括处方药、生物制品、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等,须满足26种门诊慢性病病种常规用药需求;
(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规范完善,资质合规、信誉良好,设置专门服务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工作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八)建立药品“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药品全流程可
追溯和质量安全。
(九)自此公告发布之日,3年内未因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无长期停业记录,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四、申请“慢性病用药进药店”定点需提供材料
(一)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劳动(劳务)合同、执业药师信息表,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医保参保凭证;
(四)药店房产证明和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房产提供房产证明;
(五)视频监控录像全覆盖照片;
(六)药店常用药品品规和集采药品进货随行单复印件;集采药品进药店承诺书、网采证明。
(七)保温箱(或冷藏箱)及冷藏柜照片;
(八)承诺书;
(九)法人信用诚信证明。
五、受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申请门诊慢性病定点的药店(以下简称“申请药店”)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并一次性提供相关材料。
(二)材料初审。对申请药店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达到基本条件的,进入综合现场评估;未达到基本条件不完整的,不能进入现场评估环节。
(三)现场评估。医保部门组织评估小组,以现场形式开展评估。组织人员对初步入选药店进行现场评估,确认申请材料(含承诺制事项,下同)与实际情况是否真实一致。申请材料与实际不符的,取消其遴选资格,并按综合评分得分依次递补。
(四)结果公示。对于评估合格的,拟定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并在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受理方式、时间、地点
(一)受理方式:符合基本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在受理时间内携带全部申请材料到受理地点现场提交申请。
(二)受理时间:2026年4月6日始至4月10日(工作日)止。
(三)受理地点: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8号楼)二楼(208室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科)。
附件:佳木斯市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遴选申请指引
联系人:郑录 电话:0454-3986622
监审:王俊群
审核:刘志
编辑:孙瀚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