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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
  • 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6-01-26
  • 2026-01-26

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26 09:59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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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建设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减轻物业服务收费审批负担,经研究,对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核定改为备案制管理。备案程序为:建设单位持项目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服务等级核定标准相关材料及佳木斯市市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到我委进行备案登记,我委签收后即完成备案。备案表填报需严格执行《佳木斯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起始时间为备案登记当天,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为3年。在执行期间内,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并与(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中明确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终止。

各建设单位需按照《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佳木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佳木斯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佳发改规〔2024〕1号)中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内容依法依规贯彻执行,如违反文件规定,可按照《黑龙江省住宅管理条例》及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调整,按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佳木斯市市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2.佳木斯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

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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