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2024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10日至5月20日为高火险期;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9月25日至10月31日为高火险期。各县(市)人民政府、郊区人民政府、建三江管委会可以结合辖区实际,调整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期。
二、落实防灭火责任。实行地方政府(管委会)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严格落实“政府一把手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责任人、林草部门领导重要责任人、林草生产经营单位领导直接责任人”防火责任。执行“三清单一承诺”工作机制,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包干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任务。严格实行森林草原防灭火网格化管理,落实地块包片管理责任制,把防灭火责任和防范措施落实到林区草原基层、山头地块和防火一线。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或管理区域的要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签订联防联控协议书,协同做好防灭火工作。防灭火责任制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森林草原资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严格落实用火审批、入山检查、巡查巡护和防火码跟踪管控等制度,在林区草原要道和景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警示牌,对人员、车辆严格登记查验和宣传教育,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严禁在防火区烧荒、烧秸秆、烧枝桠、烧煮加工山野菜、吸烟、烧纸、烧香、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行为。依法打击森林草原火灾违法犯罪行为和野外违规用火,对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一律依法严惩,对失火、纵火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各有关县(市)区、部门要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对责任落实、火源管理、宣传教育和应急措施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充分发挥“两书一函”作用,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迟缓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防火责任人、防火督导检查组要深入火灾易发、多发和火源管理薄弱区域排查风险隐患,即查即改,消除隐患。
五、强化应急处置。各有关县(市)区要落实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响应措施。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加强值守,密切监测,及时上报火警火情信息,确保政令畅通。要完善和落实应急预案,足量储备扑火必备物资,防火期内防扑队伍要执勤备勤,靠前驻防,适时开展扑火和应急避险演练,接到火情报告后,要快速重兵出动,科学有力处置,确保打早、打小、打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12119森林草原火警电话报警。
市 长: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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