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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全市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的通知
  • 佳民规〔2025〕3号
  • 2025-12-26
  • 2025-12-30
  • 2年

关于全市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30 11:13 来源: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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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建三江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黑龙江省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暂行办法》(黑民规〔2025〕14号)精神,推进殡葬改革,推广节地生态安葬,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对象

具有佳木斯市户籍的居民去世后,其近亲属或逝者生前指定的受托人(以下统称“经办人”),自愿为逝者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可按规定申请奖补。

多位近亲属同时提出申请的,应协商推举一人作为经办人;协商不成的,按配偶、子女、父母的顺序确定。若经办人因故无法继续完成申请,其他近亲属可凭相关证明及书面说明,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接续办理。

二、奖补标准

1.选择海葬方式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0元/例

2.选择骨灰深埋方式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0/例

3.选择壁葬或小型墓葬方式的,给予一次性奖补800/例

4.选择树葬、花坛葬草坪葬骨灰撒散方式的,给予一次性奖补600/例。

三、安葬方式

1.海葬: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将逝者骨灰撒入指定海域的安葬方式

2.骨灰深埋:指定殡葬服务机构内将逝者全部骨灰进行深埋,不保留骨灰、不立墓碑、不留坟头的安葬方式

3.壁葬:指定殡葬服务机构内修建的生态环保壁葬设施中安葬骨灰的方式

4.小型墓葬:指定殡葬服务机构内采用节地型墓位(含卧占地面积不超过0.4)安葬骨灰的方式;

5.生态型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指定殡葬服务机构内不设置硬质墓穴及墓碑,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于土壤中,通常以植树、种花、植草等为主要标识的骨灰安葬方式。

6.骨灰撒散:指定殡葬服务机构内将逝者全部骨灰进行撒散,不保留骨灰、不立墓碑、不留坟头的安葬方式

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标准参照《黑龙江省节地生态安葬设施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民规〔2025〕16号)执行。

四、申请材料

1.《佳木斯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表》(可通过民政部门官网下载或到指定殡葬服务机构领取);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与逝者的关系证明或委托证明(户口簿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无需另行提供其他亲属关系证明;无法通过户口簿证明的,需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3.逝者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户口已注销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4.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殡葬服务机构出具的安葬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集体海葬活动参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接收奖补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原则上应为经办人本人名下账户;如确需拨付至逝者近亲属名下账户,需由经办人及该近亲属共同出具情况说明)(银行卡复印件需注明开户银行支行名称);

7.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五、办理流程

1.预约登记:选择海葬的,实行“全年预约、适时开展”原则,经办人需向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提前预约;选择其他生态安葬方式的,经办人可直接向提供服务的殡葬机构申请登记

2.材料提交:经办人需在完成生态安葬后30个自然日内,向逝者户籍所在地民政局或指定殡葬服务机构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逾期的,应提交书面说明,经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予以受理。

3.审核公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对审批通过的名单,需在当地民政部门官网或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奖补范围

4.资金发放:公示结束后,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需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费用领取花名表》(附件2)及审批意见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需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补资金下达民政部门,再由民政部门直接拨付至经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资金保障

1.资金来源:海葬方式奖补资金由省级部门给予补助;其他安葬方式奖补资金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由各县(市)财政承担,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2.预算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需根据上一年度奖补资金发放情况及本年度生态安葬推广计划,编制年度奖补资金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需结合预算管理要求,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及时足额拨付

七、监督管理

1.经办人应为逝者近亲属或逝者生前指定的受托人,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参与节地生态安葬的有效性,以及逝者亲属意见的一致性负责;因参与节地生态安葬引发的亲属内部纠纷,相关责任由经办人自行协商承担;逝者生前委托受托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供逝者生前出具且经公证的委托书;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资金,并记入信用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殡葬服务机构需如实提供安葬证明等材料,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取消其参与政策实施的资格

3.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需建立健全奖补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加强对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规范

4.各级民政部门需建立奖补资金发放台账,妥善保管申请材料,归档留存期限不少于10年;同时按规定公开政策内容、申请流程、奖补标准及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工作要求

1.确定点服务地点各县(市)区需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规划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强化安葬设施的生态功能,提供壁葬、花坛葬、骨灰撒散等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将辖区内已运营且具备节地生态安葬条件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等,确定为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场所

2.规范办理程序各县(市)区应参照此奖补标准执行,明确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所需材料,并细化办理程序与审批部门,以便利群众办理相关业务。

3.加强部门协作各县(市)民政、财政部门需各司其职,强化协调联动,确保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落到实处;其中,民政部门负责奖补政策的制定完善、组织实施、申请审批及业务监督;财政部门负责按户籍所在地落实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的保障与监管;定点服务单位负责提供服务、受理申请、审核材料及管理档案。

本通知自202611日起实施,试行期年。试行期间市民政局、财政局可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附:1.佳木斯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批表

    2.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费用领取花名册(模板)

    3.佳木斯市接地生态安葬指定机构名单

    4.佳木斯市申请节地生态奖补政策流程图

佳木斯市民政局  佳木斯市财政局

2025年12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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