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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佳木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0-29 10:39 来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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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佳木斯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支持企业技术

改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佳工信联规〔2025〕2号


各县(市)区,高新区、农高区管委会工信部门、财政部门

为做好佳木斯市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兑现工作,依据《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2〕8号)、《黑龙江省加快推动制造业和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3〕7号)《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黑工信规联规2024〕8号),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佳木斯市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工信局联系人:张立民,联系电话:8222886

市财政局联系人:钱 璐,联系电话:8225301

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佳木斯市财政局    

20251027    



佳木斯市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 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标准,在重点行业、高端产品、关键环节实施技术改造,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快推进我制造业转型升级步伐,依据《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2〕8号)《黑龙江省加快推动制造业和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3〕7号)《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黑工信规联规〔2024〕8号)(以下简称《省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 政策内容

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入统投资金额为依据,按入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给予贴息,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实施技术改造,按照同等贴息政策支持。

第三 支持对象

落实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享受政策支持。

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实施之日起(2022年3月12日),纳入统计范围的技术改造项目。自《黑龙江省加快推动制造业和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之日起(2023年12月22日),纳入统计范围的“智改数转”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 有关定义

(一)纳入统计范围。简称“入统”,是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相应标准,被当地统计部门纳入统计范围。

(二)技术改造项目。指的是以提质增效扩能为目的,按统计规则属于技术改造的项目。

(三)技术改造投资。指的是项目设备投资和软件投资总和,包括贷款和自筹资金。其中,设备投资指的是企业用于设备工器具购置安装等固定资产投资(厂房、土地投资除外);软件投资指的是项目建设中购买工业软件投入。

(四)LPR。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定期更新。

(五)“智改数转”项目。指的是面向黑龙江省现代产业体系重点领域,企业围绕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用于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的设备和软件投资合计3000万元及以上或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低于70%的技术改造项目。

(六)重点项目。指的是“智改数转”项目和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2亿元(含)以上的非“智改数转”项目。

(七)县(市)区。指的是四城区、六(市)县及高新区、建三江。

第五 支持条件

申请支持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是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建设单位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

(三)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能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项目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建设期、投资及建设计划等内容明确。其中,“智改数转”项目和非“智改数转”重点项目建设期应不超过24个月,其他项目建设期应不超过12个月。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前景好,项目备案(核准)、用地、环评等要件齐备,建设进度符合预期。

第六条 支持方式

(一)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

项目入统后,以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为依据,省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先拨付补助资金,即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

(二)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

项目建成投产后,经项目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验收核定,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汇总验收结果后,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备案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清算根据清算结果,省级财政按60%负担建成投产补助资金,负担“智改数转”翻倍部分资金,对建设期补助资金多退少补市、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40%核定并拨付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项目技术改造实际投资额×入统当月LPR×40%

第七条 资金拨付

根据省财政厅相关文件,市、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工信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60%省级财政负担的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及“智改数转”翻倍部分资金。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按照市、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市与四城区按5:5分别负担,市与高新区、建三江按8:2分别负担。根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市和县(市)财政支持资金拨付额度的意见,市、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核定支持资金拨付额度的意见和相关要求,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及时拨付省级财政补助清算资金及本级财政负担的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

第八条 补助资金兑付流程

(一)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兑付流程

1.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申报通知,启动申报工作。

2.市工信局、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属地化申报,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省工信厅、财政厅支持技术改造政策申报通知文件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汇总全市申报项目相关材料后,形成兑现政策的请示文件,联合呈报省工信厅、财政厅。其中应对“智改数转”项目确认后再行推荐。

3.省工信厅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负责对市地推荐的“智改数转”项目进行确认,协调省诚信主管部门提供申报项目建设单位信用情况,协调省统计局核实项目入统信息,协调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确定各项目入统当月LPR,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拟支持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意见,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后,审核过程和结果提报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政策兑现情况及资金拨付请示。

4.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下达补助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市、县(市)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补助资金。

(二)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兑付流程

1.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投产后15日内,向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工信部门在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会同本级财政部门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在90日内对项目投产情况、技术改造投资情况等进行验收和核定,并根据第三方机构等出具的技术改造投资核验报告提出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的意见。

2.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项目验收、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意见等情况,联合呈报市工信局、财政局。

3.市工信局、财政局汇总情况后,按省工信厅通知要求,联合呈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4.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市(地)上报情况组织补助资金清算,提出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市和县(市)财政支持资金拨付额度的意见,履行批准程序后,下发市、县(市)财政、工信部门。市县(市)财政部门按意见和相关要求,及时将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九条 项目变更

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内向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提交请示,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在收到请示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并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备案,市工信局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市工信局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参与评审的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市工信局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工信、财政部门研究做出撤销支持资金的决定,并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备案。

1.项目未按期提交验收申请的;

2.项目验收未通过的;

3.项目验收通过,但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不足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80%的;

4.重点项目验收后不符合重点项目条件的;

5.违反本条(一)(二)项规定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此外,建设期超过12个月的“智改数转”项目和非“智改数转”重点项目,入统当月至第12个月、13—24个月的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不足同期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50%的,分别撤销省级财政第一年、第二年给予的支持资金;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不足2亿元的非“智改数转”重点项目,撤销省级财政第二年给予的支持资金。

(四)资金清算路径。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清算后,对于省级财政负担部分,需要追加支持资金的项目,市、县(市)财政在当年政策兑现过程中一并拨付;对于撤销或扣缴资金的项目,省级财政通过省与市县两级结算方式上解省级资金相应部分,县(市)区工信、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撤销、扣缴技术改造补助资金追回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绩效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市工信局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工信局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县(市)区工信部门按照市工信局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市工信局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三)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市工信局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四)加强事后绩效评价。市工信局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带动新增销售收入、企业设备及软件投入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十二条 附 则

(一)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兑付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的实施细则(四个区、高新区可依自身情况制定或参考本细则执行),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出台并实施。若各县(市)区不制定细则,也可按照本细则执行,同时出具本级政府同意的正式文件。

(二)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监督保障工作,若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投资进度缓慢、停止建设等重大问题,及时报送市工信局备案。

(三)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同期投资额度和建设期等发生变化的,按《省实施细则》给予合理处置。

(四)本细则第二条政策内容中补助资金额度、第六条支持方式中项目建设期及建成投产期补助资金计算方式、第九条项目变更中所涉及的具体重大变更事项等内容按《省实施细则》执行。

(五)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本细则兑现执行期到2027年。

(七)佳工信联发〔2023〕2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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