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三江管委会:
为加快我市园林绿化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园林绿化市场主体行为,现将《佳木斯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4年10月25日
佳木斯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市园林绿化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园林绿化市场主体行为,促进企业和从业人员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增强企业风险防范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佳木斯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对佳木斯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公布、存储、使用及利用信用信息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园林绿化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依托“市信用信息平台”,开设“信用佳木斯”园林绿化信用频道(以下简称信用平台),“信用佳木斯”园林绿化信用频道是全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的官方查证平台。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评估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四)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企业的基本信息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园林绿化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活动过程中(含受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委托、代表或承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参展项目)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进行记录和其他信用记录的信息。
(五)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企业隐私,维护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评价方法
(六)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由企业基本信息分(40分)、良好信息加分(30分)、不良信息扣分(30分)三部分组成,满分100分。根据信用评价加分和扣分情况,划分三个等级:
1.信用评价分数在100分(含)至80分(含)之间的为A级园林绿化企业。
2.信用评价分数在80分至60分(含)之间的为B级园林绿化企业。
3.信用评价分数在60分以下的为C级园林绿化企业。
(七)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自身的基本情况,包括下列内容:法人在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或者注册事项;行政许可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作为园林绿化领域基础信息的其他信息。企业基本信息由企业履行诚信承诺,在信用平台登记注册,填写完成基本信息且准确有效,得相应分数。
(八)良好信息加分,分别对照《佳木斯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良好信息加分标准》(附件1)评分,最高30分。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具有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良好信息的,按最高级别标准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九)不良信息扣分,根据企业被依法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照《佳木斯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不良信息扣分标准》(附件2)扣分,初始分30分。
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涉及多个扣分标准的,按照扣分最高标准执行,不作累计扣分。
(十)信用平台根据信用管理应用中的数据,确定信用排名定期进行更新,结果在信用平台上公布,评价结果每年更新1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调整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加分、扣分标准。
三、信息采集和异议处理
(十一)信用信息统一采集至信用管理应用,按照“谁采集谁负责”原则进行分类采集。其中:
1.企业的基础信息和良好信息,由企业负责提供,经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后录入信用平台,上级城市绿化行政部门和营商部门负责审核。
2.不良信息由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并及时录入信用平台,上级城市绿化行政部门和营商部门负责审核。
(十二)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信息确认并实时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信息更新及时。任何机构或人员不得虚构或者篡改信息数据。
(十三)信用平台的信用信息有效期根据不同的信息种类设定。
1.基础信息长期有效。
2.良好信息有效期:以证明文件上载明的日期为起始时间,证明文件上无明确日期的,以公布时间作为起始时间。若文件载明有限期按照有限期内公开。
3.不良信息有效期: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证明文件有明确期限的,以文件规定期限作为起止时间。
(十四)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作出维持、变更、撤销记录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根据决定及时对该项记录进行修改。
四、信用管理
(十五)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作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日常分类监管、行政许可、表彰评优、招投标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实行综合评价法的园林绿化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一定的比例,根据项目规模、标准要求、技术难度等因素设定。
(十六)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分类监管机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主体,按照国家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给予激励措施。对不良信息主体在日常管理中列为监管重点对象、加强检查频次,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等。对严重失信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惩戒。
(十七)信用主体在其不良信息有效期内,自认定之日起满一年及以上,纠正其不良行为、减轻或者消除不良行为后果的,可以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对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书面确认,并应当及时采集修复后的信息。
(十八)法人的相关信用信息通过公开、政务共享和查询的方式披露。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经营活动。
(十九)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市场监管、劳动保障、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对接和数据共享,合法依规地采集、认定和应用其他部门关于企业的信用信息,依法实施信用联合奖惩。
五、其他
(二十)本办法由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解释。
(二十一)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5日起施行。
附件:1.佳木斯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良好信息加分标准
2.佳木斯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不良信息扣分标准
附件1
佳木斯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良好信息加分标准
|
序号 |
良好信息行为 |
加分 |
有效期 |
|
|
1 |
国家科技部或其批准部门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园林绿化领域) |
6 |
36个月 |
|
|
2 |
部级单位及以上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表彰奖励 |
6 |
36个月 |
|
|
3 |
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布的“鲁班奖”国家级优质奖(园林绿化领域) |
6 |
36个月 |
|
|
4 |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颁布的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园林绿化领域) |
6 |
36个月 |
|
|
5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定园林植物新品种 |
6 |
36个月 |
|
|
6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级工法(主编,园林绿化领域) |
6 |
36个月 |
|
|
7 |
参与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的行业或国家标准(主编、参编,园林绿化领域) |
5/3 |
36个月 |
|
|
8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根据等级赋分) |
5 |
36个月 |
|
|
9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以上部门作出的与园林绿化相关表彰(含世界园艺博览会、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中国花卉博览会以及中国绿化博览会) |
4 |
36个月 |
|
|
10 |
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园林绿化领域) |
1/项(最高限5分) |
36个月 |
|
|
11 |
黑龙江省委省政府的表彰奖励 |
5 |
36个月 |
|
|
12 |
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厅级部门颁布的科学进步奖(园林绿化领域) |
5/4 |
36个月 |
|
|
13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龙江杯”优质工程奖(园林绿化领域) |
5 |
36个月 |
|
|
14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园林绿化领域) |
4 |
36个月 |
|
|
15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省级工法(主编,园林绿化领域) |
4 |
36个月 |
|
|
16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佳木斯市委市政府的表彰奖励 |
4 |
36个月 |
|
|
17 |
参与佳木斯市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导则、规范等(主编、参编,园林绿化领域) |
3 |
24个月 |
|
|
18 |
参与中国风景园林学会、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的园林绿化专业技术教育培训 |
0.5/人(年度最高限5分) |
12个月 |
|
|
19 |
佳木斯市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及区(县)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或项目作出的与园林绿化相关的年度表彰奖励 |
2 |
12个月 |
|
|
20 |
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表彰或认可的奖励 |
1/项(最高限5分) |
24个月 |
|
|
21 |
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园林绿化领域) |
1/项(最高限5分 |
36个月 |
|
|
22 |
企业技术人员 |
园林专业高级技工(含)以上 |
0.5/项(最高限5分) |
12个月 |
|
23 |
园林专业人员助理级职称(含)以上人员 |
0.5/项(最高限5分) |
12个月 |
|
|
备注 |
1.表彰奖励内容与园林绿化经营活动不直接相关的,按对应分值减半计分。 2.各县(市)区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表彰奖励不超过2次。 3.参建单位得分减半。 |
|||
附件2
佳木斯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不良信息扣分标准
|
序号 |
信息行为 |
扣分 |
有效期 |
|
1 |
受到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1 |
6个月 |
|
2 |
受到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出具责令改正决定书的 |
1 |
6个月 |
|
3 |
受到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通报批评 |
2 |
6个月 |
|
4 |
受到警告行政处罚,处理 |
3 |
6个月 |
|
5 |
受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 |
4 |
6个月 |
|
6 |
受到罚款行政处罚、处理 |
4 |
6个月 |
|
7 |
受到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 |
6 |
6个月 |
|
8 |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一般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
6 |
12个月 |
|
9 |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
6 |
12个月 |
|
10 |
发生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
10 |
12个月 |
|
11 |
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的 |
12 |
12个月 |
|
12 |
被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下的 |
12 |
12个月 |
|
13 |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较大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
12 |
12个月 |
|
14 |
发生转包,受到行政处罚的 |
12 |
12个月 |
|
15 |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
12 |
12个月 |
|
16 |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被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
12 |
12个月 |
|
17 |
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 |
12 |
12个月 |
|
18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信息 |
12 |
12个月 |
|
19 |
被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及以上的 |
20 |
12个月 |
|
20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受到行政处罚,被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 |
20 |
12个月 |
|
21 |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重大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
20 |
12个月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黑公网安备 23081102000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