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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验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佳政办规〔2025〕2号
  • 2025-07-11
  • 2025-07-15
  • 现行有效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验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15 14:52 来源: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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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验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1日



佳木斯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验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规划验线是指为确保工程符合规划定位要求,市行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下同)对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施工进行规划核实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市区内地下的给水、雨水、污水、供热、电力、燃气、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地下综合管廊。

不包括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范围内自用的地下管线。

第四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管线工程,在工程开工和覆土前,建设单位均应当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线核实。经规划验线核实合格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对于线路较长、工程量较大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分段进行规划验线。

第二章  管线开工规划验线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放线,并出具符合有关规定的放线成果(纸质版和电子版)。

第七条  实施放线的测绘单位需遵守《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相关规定,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及1985国家高程基准,现场放线需进行自检复测,并对放线成果的质量负责。

第八条  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建设单位方可申请开工规划验线:

(一)已完成地下管线放线;

(二)场地留有固定的放线标志。

第九条  申请地下管线开工规划验线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开工规划验线申请表;

(二)经审定的规划图纸;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符合有关规定的放线成果(纸质版和电子版)。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规划验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建设单位持规划验线申报材料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验线申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当日进行受理;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现场核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应于3日内完成现场核验,并形成地下管线工程开工规划验线测量成果。

(三)审核及发件。市行业主管部门应于2日内完成地下管线工程开工规划验线测量成果审核,并出具验线意见。经验线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地下管线工程开工规划验线核实合格通知书》;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成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规划验线。

第三章  管线覆土前规划验线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管线覆土前规划验线:

(一)地下管线及配套设施已完成安装;

(二)采取开挖方式实施管线工程的,地下管线特征点(包括起止点、变坡点、转折点、三通、四通、分支点、变径点、检查井、阀门井等)处均未覆土;采取非开挖方式实施管线工程的,管线出入土两端的工作坑均未覆土。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完成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测绘,测绘成果需包括下列内容:

(一)给水、供热、燃气及工业等管线工程。管线建成年代、管内底标高、埋深、材质、管径及主要控制点、阀门井等其他附属设施位置;

(二)雨水、污水等管线工程。管线建成年代、排水方向、管底标高、埋深、材质、管径及主要控制点、检查井等其他附属设施位置;

(三)通信及广播电视等管线工程。管线建成年代、光缆根数、光缆保护管材质、光缆保护管管径、光缆保护管管底标高、埋深及主要控制点、检修井等其他附属设施位置;

(四)电力等管线工程。管线建成年代、电缆根数、电缆材质、电压等级、电缆保护管材质、电缆保护管管径、电缆保护管管底标高、埋深及主要控制点、检修井等其他附属设施位置;

(五)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管廊建成年代、顶板标高、底板标高、覆土厚度、管廊正投影范围、结构形式及主要控制点、检修口、管线分支口等其他附属设施位置。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规划验线核实,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建设单位持《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规划验线申请表》和《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测绘成果》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验线申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当日进行受理;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核验及发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应于5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及现场核验,并出具验线意见。经验线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规划验线核实合格通知书》;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自行整改,经整改合格的,核发《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规划验线核实合格通知书》;无法整改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管线工程,未经验线核准擅自开工的,依据《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可以并处三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建设单位通过提供虚假基础资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规划验线核实合格通知书无效。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规划验线核实合格后,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妥善保存规划验线纸质及电子材料,并建立数字档案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管线工程,规划验线均需按此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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