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
我市地处黑龙江省东北部,属于完达山和张广才岭余脉,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有东北虎、丹顶鹤、东方白鹳等野生动物300多种,是野生东北虎生活的廊道,东北亚鸟类迁徙的重要通道,是鹤类、天鹅、东方白鹳等多种世界性珍稀濒危水禽的停歇地和繁衍栖息地。近年来,在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的强力领导下,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社会对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不断提高,滥捕乱猎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有所遏制,但总体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依然严峻,违法猎捕、杀害、买卖陆生野生动物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存在。
二、目的与意义
通过划定禁猎区和禁猎期,有效遏制非法猎捕、杀害、买卖野生动物现象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行为,为打击非法狩猎犯罪提供依据支撑,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局面。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四、主要内容
为保护野生动物,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划定禁猎区和禁猎期。
(一)禁猎区。佳木斯市行政区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违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
(二)禁猎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为禁猎期。禁猎期内禁止违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
(三)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方法。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地弓、捉脚、粘网、绝户网、密眼箔、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四)禁猎对象。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经济、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其他规定。禁止放生本省无天然分布,来自省外、境外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任何组织和个人放生当地野生动物,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不得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无法辨别适合放生物种或者无法确定适宜野外放生地的,应当在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通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施行日期。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预期效果
划定禁猎区和禁猎期可以为打击非法狩猎犯罪提供支撑依据,为野生动物营造安全的栖息繁衍空间,全力守护我市野生动物安全,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局面。
监审:赵宝库
审核:杨子丰
编辑:张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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