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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 2024-12-06

【文字解读】关于《佳木斯市中心城区及佳木斯高新区化工产业园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果(2024年修订版)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2-06 15:28 来源: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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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佳木斯市中心城区及佳木斯高新区化工产业园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果(2024年修订版)的通告》的有关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23年8月,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行业专家对我市开展了《佳木斯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果的通告》(佳政布〔2020〕3号)的现场评估会,共列出8项问题需要整改。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提升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17)《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黑环发〔2023〕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通告》。

二、起草过程

我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评估后,我局第一时间梳理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委托专家团队,从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踏查座谈、方案编制调整等方面提供技术服务,重点结合省专家组提出的问题逐项整改。通过向规划部门调取用地现状及规划信息,结合《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确定区划范围和功能区类型,形成专家评审稿,2024年6月7日经专家评审后,我局组织修改后,再次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征求意见,形成本《通告》。在修订过程中收到正式反馈意见1条,已采纳。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未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规定的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图示要求绘制区划图。

已按照规范重新制作声环境功能区划图,图例制作等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识。

(二)区划方案未明确解释单位。

本《通告》中补充明确解释单位为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三)正式发文中未列出现状交通干线明细。

向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征询我市交通干线现状明细,并在本《通告》中补充。目前,本《通告》涉及佳木斯市铁路交通干线共5条,各类公路及城市道路交通干线共130条(其中,公路6条,道路交通干线124条)。

(四)未覆盖全部城市规划区范围。

根据现行《佳木斯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与《佳木斯市噪声功能区划图(2020-2025年)》比对,明确未覆盖区域,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对未覆盖区域进行划分。本次修订后覆盖中心城区总面积约247.8平方公里,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93.9平方公里,2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75.8平方公里,3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66.3平方公里,交通枢纽区划面积3.8平方公里。

(五)存在使用“区界”表述未明确边界。

采用坐标值等方式保证单块声环境功能区的边界明确且闭合。

(六)存在1处调整类别论证不充分。

经论证,将原有水源山公园0类功能区调整为1类功能区。

(七)存在1处不符合《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中1类区划分要求。

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对我市不符合1类区划分要求的声环境功能区重新进行划分。

(八)市政府正式文件规定有效期10年。

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不超过五年一次,原《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佳木斯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果的通告》(佳政布〔2020〕3号)2025年到期,本次修订后,本《通告》自发布之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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