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按照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要求,现对《佳木斯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质量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状况,不仅关系到政府资金的有效使用,而且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办法》出台可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财产和公众利益。更是全面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终身责任,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管理措施。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3.政府投资条例(2020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施行,2015年6月12日,第66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2018年修订,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7.《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8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9月28日发布)
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2022年9月20日第1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10.《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2006年12月11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1.《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DB23/1019-2020)
12.《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
13.《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
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
1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主要依据、适用范围、及应当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责任的情形。
第二章质量责任,明确了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规定了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七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
第三章责任监督,规定了各级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履行的监督责任及发现问题及投诉纠纷时的处理办法。
第四章责任类别,规定了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类别。质量管理违规行为按照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后果分为一般违规行为、较重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五章责任追究,规定了发生质量管理违规行为或者事故时对七方责任主体、行业监管部门及人员责任追究的依据、方式和方法。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办法》强调实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质量问题或者事故中的责任单位进行信用管理。强调实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六章为施行日期。明确《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四、解读机关
佳木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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