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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14

【文字解读】《佳木斯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14 11:27 来源: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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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佳木斯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5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37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

二、目的意义

《实施方案》强调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三、研判过程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容,结合我市救助资金运行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拟定了《佳木斯市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讨论稿)》,并通过了省医保局审核。11月18日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最终形成了《实施意见》。

四、《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明确救助对象范围及参保资助标准。《实施办法》明确了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救助对象类别。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100%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给予60%定额资助;对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给予60%定额资助。

(二)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

(三)适度提高了医疗救助待遇水平。孤儿、事实无人抚

养儿童住院救助比例提高至100%;低保对象三级医院住院救助比例由70%提高至75%;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住院救助比例由21%提高至65%;取消门诊救助限额与住院共用救助限额。

(四)规范了医疗救助起付标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起付标准;纳入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起付标准2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起付标准5000元。

(五)增强了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2000元,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75%,救助限额1万元。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因病致贫风险救助对象经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后,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发生的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计入医疗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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