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1795183/2019-02700
-
政策解读;农业、林业、水利
-
【文字解读】《关于市级河湖主要行洪河道和湖泊管理范围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
佳木斯市水务局
-
2019-12-04
【文字解读】《关于市级河湖主要行洪河道和湖泊管理范围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线,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举措,也是推动河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转变的重要抓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总河湖长第三次会议将该项工作列入2019年省河湖长重点督办任务,并纳入河湖长制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指标。
二、制定依据
该通告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的通知》(黑河办字〔2019〕4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河湖划界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黑河办字〔2019〕45号)和省总河湖长令第2号制定。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2.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4.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国家部门网站
- 外交部
- 国防部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部
- 科学技术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民政部
- 司法部
- 财政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自然资源部
- 生态环境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交通运输部
- 水利部
- 农业农村部
- 商务部
- 文化和旅游部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部
- 应急管理部
- 人民银行
- 审计署
-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 国家外国专家局
- 国家航天局
- 国家原子能机构
- 国家海洋局
- 国家核安全局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海关总署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国家体育总局
- 国家统计局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国务院参事室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 国务院研究室
-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 新华通讯社
- 中国科学院
- 中国社会科学院
- 中国工程院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 中国气象局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行政学院
- 国家信访局
-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国家能源局
-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国家移民管理局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国家铁路局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国家邮政局
- 国家文物局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国家公园管理局
- 国家公务员局
- 国家档案局
- 国家保密局
- 国家密码管理局
-
地方政府网站
-
本地网站
-
县(市)区政府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主办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 网站标识码:2308000047
- 备案号:黑ICP备05000512号-1
-
黑公网安备 230811020001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