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四个好、两个服务”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地保存佳木斯市建设发展的历史记忆,进一步丰富和优化馆藏档案资源,有效保护与挖掘散存于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史志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及《档案征集工作规范》(DA/T96—2023)等相关规定,佳木斯市档案馆(市委史志研究室)现面向社会各界长期广泛征集各个历史时期反映佳木斯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领域发展情况的档案史志资料。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与内容
(一)红色记忆与革命历史类
1.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在佳木斯市形成和留存的反映早期党组织建立、重要党史人物、重大党史活动、重大历史事件的各类载体、类型的红色档案史志资料。
2.反映佳木斯市在抗联、解放战争、抗美援朝等不同历史时期英雄模范人物事迹的文件、传单、标语、旗帜、军服、徽章、证件、票据、武器模型、照片、影像、书信、日记、手稿、奖章、证书、书籍等资料。
3.历任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在佳木斯市视察、指导工作或从事革命活动期间形成的讲话稿、题词、信函、照片、录音录像等资料。
(二)重要政务与人物活动类
1.佳木斯市历任和现任副市级及以上党政军统群领导同志(含少将及以上军衔),以及相当级别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信函、讲话稿、题词、照片、印章、录音录像等资料。
2.佳木斯市(含在佳木斯出生、工作过的)具有重要影响和名望的企业家、实业家;有较深造诣和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著名教练员、运动员;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宗教界著名人士;有声望的华侨领袖、外籍华人;著名民间艺人、匠人;社会贤达等各界知名人士形成的信函、自传、回忆录、著作、手稿、书画作品、获奖证书、照片、录音录像、谱牒等资料。
(三)社会发展与历史变迁类
1.反映佳木斯市独特地方文化(如赫哲族、朝鲜族、满族、蒙古族。等民族民俗文化)的图书、报刊、图片、音像、实物等档案史志资料。
2.反映佳木斯市风景名胜、历史遗址、城乡面貌、山川河流、桥梁建筑、天文地理、人民生活变迁的录音带、录像带、光盘、胶片、唱片等各类载体的照片音像视频资料。
3.反映佳木斯市各大工厂企业发展历程的档案史志资料。
4.反映佳木斯市地方特色艺术、音乐、舞蹈、戏曲、绘画、工艺等票证、证章、商标、契约、图案、小报、传单、家谱、书稿、图片、实物等资料,以及老字号资料、民间工艺美术作品、非遗表演的实物与记录。
5.反映佳木斯市各时期人民生活风貌的,具有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老式家具、钟表、服装、饰品、工艺品、纪念品、文创产品等生活物件;以及各类老票证,如代表证、土地证、粮票、布票、油票等。
(四)重大事件与专题工作类
1.全国、全省在各个历史时期开展的涉及佳木斯市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项目等形成的档案史志资料。
2.反映佳木斯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重大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片、声像、实物等资料。
(五)文献编纂与特色资料类
1.各部门、单位或个人参与编撰印刷的佳木斯市各个历史时期的各类史、志、鉴、简介(如组织史、地方志、专业志、部门志、行业志、企业志、厂矿史、校史、年鉴、大事记、会议简介、专题汇编等)。
2.各部门、单位或个人编辑公开发行的各种有关佳木斯市内容的图书、报刊、杂志、画册、图集、内部刊物等。
3.佳木斯市各姓氏、家族编纂的家谱、族谱、宗谱、世系表等谱牒资料。
4.日伪时期形成的反映佳木斯市情况的档案史志资料。
5.佳木斯历代地图、碑刻拓片、古籍、民间传说、民俗活动记录、契约文书、展陈资料、人物传记、回忆录、口述历史等能反映佳木斯发展变迁的书籍、报纸、杂志等。
6.其他具有历史保存价值和社会文化意义的档案史志资料。
(六)其他
1.反映佳木斯市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谕旨、诏书、手谕、奏折、公报、告示、嘉奖令、委任状、契约、票据、证照、货币、墓志、碑文、牌匾、小报、传单、印章、奖章、旗帜等档案资料。
二、征集要求
1.应征档案史志资料内容应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权属明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2.提供档案史志资料时,请尽可能附简要文字说明,注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背景等信息。尤其对具有特殊历史背景、重要意义的老物件、资料,介绍其来源、流传经历及背后的故事。
3.音视频资料应确保播放流畅、画面清晰、内容完整。
4.鼓励同步提供资料的数字化版本(如PDF、WORD等格式文件),便于长期保存和学术研究。
5.请提供者注明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以便联系与致谢。
6.除特别珍贵且所有者不愿捐赠的原件可协商复制外,原则上以接收原件为主。
三、征集方式
1.捐赠。鼓励自愿无偿捐赠。捐赠的档案史志资料归国家所有,本馆将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并依法保护捐赠者权益。捐赠者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开放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
2.复制。对于所有者不愿捐赠的珍贵档案资料,经协商同意,本馆可免费提供扫描、复印、翻拍、仿真复制服务。复制件纳入馆藏,原件返还所有者。双方明确复制件的使用范围及权益保障事宜。
3.寄存。对于珍贵稀有,收藏者不愿捐赠但又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档案史志资料,经协商可签订寄存协议,由本馆提供免费的专业保管条件。所有权仍归原收藏者,本馆在约定范围内进行展示和利用,确保资料安全完整。
4.交换。对于具有较高史料价值的档案资料,可协商以交换等方式进行征集。
四、征集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
五、联系方式
我们热忱欢迎并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团体及个人踊跃参与档案史志资料征集工作。佳木斯市档案馆承诺将对征集的每一份珍贵记忆悉心守护,永久珍藏,并致力于通过研究利用,使其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人民。
联系部门:佳木斯市档案馆(市委史志研究室)资政科
联系人:王博洋、徐礼华
联系电话:0454-8246081
联系地址: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路816号机关中心七号楼227房间
特此公告。
佳木斯市档案馆(市委史志研究室)
2026年8月1日
监审:赵育新
审核:王 慧
编辑:宋宛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