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发改规〔2025〕1号
各区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物业相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等规定,为保持我市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当前住宅前期物业出现的新形势、新特点,结合物业管理工作实际,现就修改我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佳木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佳木斯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佳发改规〔2024〕1号)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之前的住宅(不含别墅和公寓,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及电梯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带电梯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除外)的前期物业服务标准、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前期物业电梯收费标准参照高层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标准、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前期物业电梯收费标准执行;住宅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终止后,物业服务收费及电梯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止。
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佳木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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