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汤原县网约房(民宿)治安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汤政规〔202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驻汤中省市直各有关单位:
《汤原县网约房(民宿)治安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十八届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汤原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
汤原县网约房(民宿)治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消除网约房(民宿)安全风险隐患,预防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结合网约房(民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汤原县行政辖区内进行网约房(民宿)经营、管理、服务、住宿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约房(民宿),是指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发布房源、接受预定,按小时、按日或者以月租、季租和年租形式提供住宿服务的城乡居民住房以及依法依规可供住宿,且不具备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条件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一)县公安局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加强指导和监督网约房(民宿)经营者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
2.及时并妥善处置涉及网约房(民宿)的纠纷及治安、刑事案件;
3.指导网约房(民宿)经营者做好入住人员信息的实名登记,并及时录入公安机关实名登记系统;
4.依法管辖和查处网约房(民宿)经营者、房屋权属人员、从业人员以及入住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县市场监管局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网约房(民宿)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办理工作,将网约房的注册登记信息推送共享至公安、卫健等部门;
2.审查和发放网约房(民宿)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查处无证食品经营行为;
3.指导网约房(民宿)经营“明码标价”,对经营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处理价格消费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根据职责,依法查处网约房(民宿)及网约房(民宿)平台公司涉及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县住建局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为网约房(民宿)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房屋结构安全技术服务;
2.监督、管理网约房(民宿)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四)县消防救援大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对公安派出所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指导其对网约房(民宿)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等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2.指导公安派出所对网约房(民宿)经营者开展消防培训、消防演练及相关隐患的整改。
(五)县文旅局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对达到旅游民宿等级标准的民宿开展指导推荐、等级评定、复核等工作;
2.协调处理已评定为等级旅游民宿的民宿住宿人员的投诉,维护住宿人员合法权益。
(六)县社区办、各乡镇、各社区管委会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做好网约房(民宿)基础情况排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2.针对网约房(民宿)进行安全生产、消防、燃气等安全宣传。
第五条 各相关政府部门要强化协同,全面掌握网约房(民宿)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网约房、日租房规范化经营。
第三章 网约房(民宿)报备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经营网约房(民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符合相关要求:
1.建筑、房屋结构、消防、卫生条件和用电、用气、用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配置符合相关标准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设备和系统,确保信息实时准确采集上传;
3.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技防措施,在主要出入口、通道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高清视频监控;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30日;
4.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房屋门、窗应当符合防盗要求,临街或易翻越、易坠落门、窗应当设置安全防范设施;
5.网约房(民宿)内应配置灭火器,应按照每一承租户不少于2具的标准配置灭火器。灭火器应选用4kg或以上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或相应量的灭火器;
6.网约房(民宿)严禁违规停放摩托车、电动车和充电;
7.网约房(民宿)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8.网约房(民宿)公共走道和疏散楼梯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各层不得设置防盗门、密码门等;
9.网约房(民宿)的外窗不得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10.网约房(民宿)的电气线路铺设应符合消防安全,不得擅自私拉乱接,使用大功率电器,超负额使用电器;
11.网约房(民宿)不得使用可燃、易燃材料进行分隔,不得堆放大量可燃物(屋与屋之间必须使用实体墙或水泥板分隔,不允许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12.网约房(民宿)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疏散楼梯应在首层设置通往室外的标志;
13.网约房(民宿)经营者应落实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示火灾隐患;
14.网约房(民宿)经营者应组织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15.网约房(民宿)经营者应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第七条 网约房(民宿)经营者在经营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报备:
(一)未取得市场监管局颁发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应于三十日内到市场监管局申请营业执照。
申请营业执照应提供以下材料:
1.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证明材料;
2.业主所在乡镇、社区管委会、社区办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已取得市场监管局颁发营业执照的经营者须向辖区派出所备案申请“云宿龙江APP”,提交以下材料:
1.网约房(民宿)备案表(辖区派出所领取);
2.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3.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情况资料;
5.经营场所平面图、建筑结构图以及营业设施情况说明;
6.网约房(民宿)经营者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
7.网约房(民宿)经营者无犯罪记录证明;
8.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9.从业人员名单及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10.场所门店牌匾照片。
(三)经营者报备后网约房(民宿)按照出租房屋进行管理,参照《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将房屋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通过“云宿龙江APP”向属地派出所进行入住人员身份信息报备,并严格执行“四实”登记。同时,为防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住宿经营者必须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
第四章 网约房经营者责任
第八条 网约房(民宿)经营者管理责任:
(一)须在前台及醒目位置、房间内摆放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规定提示(警示)牌。
(二)前台工作人员须熟知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相关内容。
(三)对住宿人员入住实行“四实”(实名,住宿人与登记人要相符;实数,登记人数与实际入住人数要相符;实情,如实登记住宿人员证件信息;实时,登记后要立即上传住宿信息)登记制度,按照公安机关提出的“四实”有关要求登记上传住宿人员信息。
(四)建立住宿人员会客登记、未成年人入住登记簿、财物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
(五)应当在大堂、电梯、楼道、停车场等部位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监控系统,并将系统储存的信息保存三十日以上。
(六)对住宿人员遗留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及时通知旅客领取或者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经营者须安装公安部门认可的实名登记系统(云宿龙江APP),实时上传入住人员信息至治安管理平台。
(八)在房间内不得设置麻将机等赌博工具,不得提供扑克等可能用于赌博的用品。
第九条 实名登记管理:
(一)网约房(民宿)管理经营者须对旅客进行面对面登记:
按照“四实”、“五必须”要求,通过“云宿龙江APP”将入住旅店客人信息进行登记记录,建立旅客入住登记台账,留存记录备查。
(二)必查验证件:入住人员须出示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通过人脸识别或公安系统核验。所有入住者(含访客)均须登记,严禁“一人登记多人入住”,坚决杜绝“一证多住”“甲证乙住”等违法经营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 未成年人入住管理:
(一)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入住,须由监护人陪同或提供监护人书面同意及联系方式。
(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入住,经营者须立即联系监护人确认,并记录通话内容。
(三)发现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侵害、离家出走或其他危险情形,须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
第十一条 合法经营规范:
(一)在房屋内配备必要消防设施(灭火器、烟雾报警器等),公共区域安装监控(保留录像30日以上)。
(二)禁止经营场所内存放危险物品、从事黄赌毒等违法活动,否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宣传警示与异常情况报备:
(一)在显著位置张贴“实名登记”“未成年人保护”提示标语及举报电话。
(二)发现证件可疑、在逃人员或涉恐信息,以及发现入住人员实施黄赌毒、性侵、暴力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五章 网约房(民宿)住宿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网约房(民宿)住宿人员具有以下责任:
(一)应当向网约房经营者主动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并配合完成登记;
(二)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留客住宿或私下转让床位;
2.不得利用网约房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方有下列行为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一)网约房(民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办理登记报备手续的;
2.未落实住宿人员实名登记制度的;
3.明知住宿人员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公安机关通缉,发现住宿人员正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的;
4.对外国人入住网约房,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5.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
6.非法聘用外国人的;
7.向住宿人员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但未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
8.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监控视频图像的;
9.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未落实公安部“五必须”规定的;
10.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11.其他违法行为。
(二)网约房(民宿)住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利用网约房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2.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内的;
3.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网约房(民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消防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隐患;
(二)采用大量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经物业、辖区派出所核实拒不整改的;
(三)缺少安全出口经辖区派出所核实拒不整改的;
(四)其他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各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处理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网约房(民宿)经营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网约房经营报备。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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