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一批行政处罚权力的通知
同政发〔2025〕16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社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行政处罚权力的决定》(黑政发〔2025〕8号)文件要求,《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基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21〕3号)公布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赋予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权限指导目录》中部分行政处罚权力进行收回。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收回一批下放至乡镇的行政处罚权力,具体内容如下:
一、收回城市市容建筑(生活)垃圾、物业、大气污染、烟花爆竹等方面乡镇的22项和街道的24项行政处罚权力。依法需继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力由我市相应部门行使。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指导与监管力度,避免出现管理真空。乡镇(街道)承接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乡镇(街道)对在交接日期未完成办理的事项,移交由承接部门继续办理。
三、未收回的3项行政处罚权由承接的乡镇继续依法行使,理清职责边界,确保赋权事项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有效提升基层治理水平。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同江市人民政府收回乡镇行政处罚权力目录
3.同江市人民政府赋予乡镇政府行政处罚权力目
录(调整后)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6日
附件1:
同江市人民政府收回乡镇行政处罚权力目录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设立实施依据 |
收回部门 |
交接时间 |
|---|---|---|---|---|---|
|
1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5年8月25日 |
|
2 |
对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5年8月25日 |
|
3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
自然资源局 |
2025年8月25日 |
|
4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
自然资源局 |
2025年8月25日 |
|
5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
自然资源局 |
2025年8月25日 |
|
6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5年8月25日 |
|
7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5年8月25日 |
|
8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佳木斯市同江生态环境局 |
202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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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 |
佳木斯市同江生态环境局 |
202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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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
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
202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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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
自然资源局 |
202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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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 |
自然资源局 |
202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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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将耕地转为非耕地,以及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 |
《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2016年4月21日通过)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将耕地转为非耕地,以及非法占用耕地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所破坏或者占用耕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
自然资源局 |
202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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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
农业农村局 |
202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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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滥伐集体(个人)林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林业草原局 |
202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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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
应急局 |
202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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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施工单位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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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 |
自然资源局 |
202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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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盗伐集体(个人)林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林业草原局 |
202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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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佳木斯市同江生态环境局 |
202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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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
佳木斯市同江生态环境局 |
202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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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
教育局 |
2025年8月25日 |
附件2:
同江市人民政府收回街道行政处罚权力目录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设立实施依据 |
收回部门 |
收回时间 |
|---|---|---|---|---|---|
|
1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5年8月25日 |
|
2 |
对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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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原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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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原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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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原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5年8月25日 |
|
6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原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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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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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修正) 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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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2.《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 违反市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十)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的,责令清除,并处以每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在喷涂、刻画、张贴的内容中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通知通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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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正)第四十二条 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擅自占用、封闭、损毁、迁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按价赔偿,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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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不实行门前三包制度和周末卫生日制度且逾期不改的和未按责任区实行及时清雪、清除污冰、清除垃圾污物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 |
《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2018年4月26日修正)第十二条 在全省境内实行如下爱国卫生制度:(一)每年春秋两季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二)城市、城镇各单位实行门前清扫保洁、绿化、美化、卫生秩序三包制度和周末卫生日制度;(三)城市、城镇按责任区实行及时清雪、清除污冰、清除垃圾污物制度。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违反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对单位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对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清理工作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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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树枝等损坏树木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2018年1月4日修正)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三)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树枝;(四)在树木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拉绳晒物;(五)距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二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窖;(六)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一条(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赔偿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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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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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未按照规定清扫、堆放、装运冰雪或者向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抛洒冰雪、液体或者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未按照要求清除因管线渗漏形成的道路积冰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或者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标准清扫冰雪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堆放冰雪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三)向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抛洒冰雪、液体或者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的,处以500元罚款;(四)装运冰雪过程中,沿途遗撒或者倾卸冰雪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五)未按照要求清除因管线渗漏形成的道路积冰的,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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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占用道路、广场经营性维修、清洗机动车辆、或者在室内清洗机动车辆向室外排放污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正)第四十二条 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十八)占用道路、广场经营性维修、清洗机动车辆,或者在室内清洗机动车辆向室外排放污水的,责令改正,并处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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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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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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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和对树木进行剥皮、挖根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2018年1月4日修正)第十八条 城市各项建设,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建设用地上的原有树木。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向树木所有权人交纳补偿费用。每砍伐一株树木必须补栽两株以上,胸径不小于五厘米的树木。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一)剥皮、挖根。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或者违反第二十一条(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赔偿额的二至三倍处以罚款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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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佳木斯市同江生态环境局 |
202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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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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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
佳木斯市同江生态环境局 |
202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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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佳木斯市同江生态环境局 |
202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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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未经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26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202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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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
教育局 |
2025年8月25日 |
附件3:
同江市人民政府赋予乡镇行政处罚权力目录(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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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设立依据 |
赋权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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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不实行门前三包制度和周末卫生日制度且逾期不改的和未按责任区实行及时清雪、清除污冰、清除垃圾污物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2018年4月26日修正)第十二条 在全省境内实行如下爱国卫生制度:(一)每年春秋两季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二)城市、城镇各单位实行门前清扫保洁、绿化、美化、卫生秩序三包制度和周末卫生日制度;(三)城市、城镇按责任区实行及时清雪、清除污冰、清除垃圾污物制度。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违反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对单位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对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清理工作。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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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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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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