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不罚〔2026〕郊区0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佳木斯佳能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程席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752395156U
地址/住址: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友谊路荣歌巷1号
我局于2026年6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要求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6年6月2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6年6月2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6年6月2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4.自动监控平台数据截图:提供时间:2026年6月2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平台应上传干基值、出现干基值上传错误及持续时间;
5.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6月2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佳能热电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锅炉烟囱排放口执行的排放标准、自动监测要求、锅炉参数;
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提供时间:2026年6月2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企业锅炉烟囱排放口应执行的基准氧含量;
7.颗粒物折算反算异常的情况说明:提供时间:2026年6月26日,提供单位:黑龙江兴大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颗粒物折算反算异常的原因;
8.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HJ 212-2025):提供时间:2026年6月2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在线监测设备应上传干基值至自动监控平台。
9.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提供时间:2026年6月2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在线监测设备应上传干基值至自动监控平台。
10.佳能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机组停炉报告:提供时间:2026年6月2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佳能热电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1.佳能热电有限公司热电在线监测设备停运情况报告:提供时间:2026年6月2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佳能热电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在线监测设备停运时间;
12.比对检测报告:提供时间:2026年6月2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佳能热电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情况;
13.工商营业执照:提供时间:2026年6月2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佳能热电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1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6月2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佳能热电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15.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6年6月2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佳能热电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委托事项;
16.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6月2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佳能热电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17.劳动合同:提供时间:2026年6月2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佳能热电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被委托人与企业关系;
18.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提供时间:2026年6月2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送达地址信息确认情况;
19.运维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提供时间:2026年6月26日,提供单位:黑龙江兴大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委托的第三方运维公司的信息;
20.运维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6月26日,提供单位:黑龙江兴大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运维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1.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6年6月26日,提供单位:黑龙江兴大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委托事项;
22.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6月26日,提供单位:黑龙江兴大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23.劳务合作协议:提供时间:2026年6月26日,提供单位:黑龙江兴大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被委托人与运维公司关系;
24.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信息查询:提供时间:2026年6月2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监测服务机构备案信息;
25.在线监测设备购销安装运维服务合同:提供时间:2026年6月2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佳能热电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佳木斯佳能热电有限公司在线监控设备由黑龙江兴大科技有限公司运维;
26.在线监测设备验收报告:提供时间:2026年6月2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佳能热电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在线监测设备已完成验收;
27.厂区位置图:提供时间:2026年6月2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位置;
28.执法人员执法证件:提供时间:2026年6月2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身份。
29.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6年8月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
30.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6年8月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
3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提供时间:2026年8月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次数;
32.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提供时间:2026年8月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属于小微企业;
33.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表:提供时间:2026年8月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处罚裁量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第14项“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经认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现已整改完成;非主观故意,无弄虚作假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年 8 月 14 日
监审:王会东
审核:崔成
编辑: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