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 环罚〔2026〕向阳 02 号
当事人名称:佳木斯市利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佳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695203073P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东区站前路265号
我局于 2026 年 6月 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管理的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江南村15号楼西北侧的场地西侧,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砂土),无法密闭,苫盖不完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6年6月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6年6月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 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6年6月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情况);
4. 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6月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利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6月6日,提供单位: 佳木斯市利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
6.《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整改照片(提供时间:2026年6月1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已完成整改;
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6月1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利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8.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6年6月10日,提供单位: 佳木斯市利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授权信息);
9.现场方位图(提供时间:2026年6月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位置情况);
10.《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提供时间:2026年6月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送达地址及方式信息);
11.电子执法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6月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资格证明);
12.企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提供时间:2026年8月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
13.企业工商年报公示信息及企业规模规定(提供时间:2026年8月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规模属于小型);
1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提供时间:2026年8月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及赔偿方式);
15.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提供时间:2026年7月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承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16.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辅助计算结果表(提供时间:2026年8月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26年08月06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佳环罚告〔2026〕向阳0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2026年08月06日接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已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依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第一条“排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之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情节: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存贮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抛洒、泄漏。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修正基准: 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有),改正态度(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修正金额:叁万肆仟元整(¥34000元整);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贰佰元整(¥27200元整)(当事人符合《黑龙江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规定中的 "一、排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已进行了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贰佰元整(¥272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年8月14日
监审:王会东
审核:崔成
编辑:马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