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6〕自然01号
当事人名称:佳木斯市郊区荣秀养殖场(陈**)
经营者: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811MA19WD****
地址:佳木斯市郊区苏木河农场
我局于 2026 年 04 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黑膜池内的畜禽粪污外溢直接排放至废弃鱼塘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6年4月2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6年4月2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6年5月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4.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4月2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郊区荣秀养殖场(陈秀荣),证明内容:企业信息、经营者身份信息;
5.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6年4月2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6.佳木斯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图:提供时间:2026年4月2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企业未建在禁养区;
7.《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提供时间:2026年4月2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8.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截图:提供时间:2026年4月2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郊区农业农村局,证明内容:该企业属于规模以上养殖场;
9.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提供时间:2026年4月2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实验室检测人员上岗证,提供时间:2026年4月27日,提供单位:黑龙江宝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黑龙江宝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测资质及采样人员资质;
11.检测报告,提供时间:2026年5月2日,提供单位:黑龙江宝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外排粪污检测结果;
12.佳木斯市郊区荣秀养殖场平面示意图:提供时间:2026年4月2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外排粪污位置信息;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4月2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马世超、宋纪元的身份和资格;
1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电子截图 :提供时间:2026年5月11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
15.后督察笔录 :提供时间:2026年5月1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已完成整改;
16. 佳木斯市郊区荣秀养殖场(陈秀荣)涉嫌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案整改情况说明:提供时间:2026年5月1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佳木斯市郊区农业农村局,证明内容:企业已完成整改;
17.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提供时间:2026年7月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已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18.环保行政处罚辅助计算结果表:提供时间:2026年7月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6 年 7月10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佳环罚告〔2026〕自然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2025年7月10日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的裁量结果:“(1)情节:水日排放量:不足5吨;超标因子:3个及以上;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200%以上/ph≤2或12.5≤ph;(2)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3)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个体(自然人)),补救措施(有),改正态度(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由于你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进行整改且企业积极行社会责任,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主动减轻、消除环境污染后果,符合《黑龙江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规定中的"一、排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备从轻处罚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贰佰元整(¥192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年7月23日
监审:屠勇
审核:李成虎
编辑:宋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