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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佳环罚〔2026〕郊区05号)

日期:2026-07-16 14:33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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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6郊区05

当事人名称/姓名:佳木斯市郊区清润布草洗衣房(个体工商户)(高**)                                     

经营者              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811MAKB8C****            

地址/住址:佳木斯市郊区万兴二队                    

我局于2026428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642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65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642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5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郊区清润布草洗衣房(个体工商户)(高倩茹),证明内容: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厂区方位图:提供时间:20265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厂区位置;           

6.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提供时间:20265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送达地址信息确认情况; 

7.电子执法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5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资格证;      

8.聊天记录截图(燃煤购买记录):提供时间:20265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郊区清润布草洗衣房(个体工商户)(高倩茹),证明内容:违法时间和违法行为;                  

9.《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5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禁燃区要求; 

10.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65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郊区清润布草洗衣房(个体工商户)(高倩茹),证明内容:委托事项; 

11.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5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郊区清润布草洗衣房(个体工商户)(高倩茹),证明内容: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1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提供时间:20265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次数; 

13.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表:提供时间:202651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处罚裁量信息; 

14.现场整改照片:提供时间:202652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锅炉已停用,已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

我局于2026622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2026郊区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2026625日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的裁量结果,裁量基准:情节:锅炉规模:每小时10蒸吨以内,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行为地点:禁燃区内;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个体(自然人)),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修正金额:柒万叁仟元整(¥73000元整)我局决定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叁仟元整(¥73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年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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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屠勇

审核:李成虎

编辑: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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