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 环罚〔2026〕向阳 01 号
当事人名称:佳木斯兴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佳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72898281XP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东区站前路265号
我局于 2026 年 3月 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锅炉房内有2台无铭牌的10吨生物质锅炉正在运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6年3月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提供时间:2026年3月2日、2026年3月31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 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6年3月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情况);
4. 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3月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兴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3月2日,提供单位: 佳木斯兴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
6. 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6年3月2日,提供单位: 佳木斯兴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授权信息);
7.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3月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兴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8.废气监测报告(提供时间:2026年3月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兴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
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提供时间:2026年3月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排放污染物未超过排放标准);
10.现场方位图(提供时间:2026年3月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位置情况);
11.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信用平台网络截图(提供时间:2026年3月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
12.《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提供时间:2026年3月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送达地址及方式信息);
13. 佳木斯兴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锅炉运行记录表(提供时间:2026年3月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兴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锅炉及除尘设备运行记录);
14.电子执法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3月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资格证明);
15.企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提供时间:2026年4月2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
16.企业工商公示信息及企业规模规定(提供时间:2026年4月2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规模属于小型);
17.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6年4月15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整改情况);
18.企业排污许可服务意向书(提供时间:2026年4月1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兴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整改情况);
19. 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辅助计算结果表(提供时间:2026年4月2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
20.排污许可证申请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提供时间:2026年5月2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兴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主动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5年05月16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佳环罚告〔2026〕向阳0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自2026 年05月18日接到告知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了陈述申辩申请书,称有非主观故意情节,并已主动整改未造成持续性环境污染后果。提供了城市供热运营证、环评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申请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企业账户余额截图作为佐证,申请降低罚款金额或免于处罚。其中关于非主观故意情节的申辩证据不足,不符合免于处罚的条件,本局不予采纳。其中关于主动整改未造成持续性环境污染后果的申辩,证据显示该企业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前已主动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排污许可办理协议,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黑龙江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规定中的 "一、排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予以采纳。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规定,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和过罚相当原则,依据集体讨论的结果,依法进行从轻处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及《黑龙江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规定中的 “一、排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年6月23日
监审:王会东
审核:崔成
编辑:马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