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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佳环罚〔2026〕东风01号)

日期:2026-07-09 08:50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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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6〕东风01

当事人名称:佳木斯晟如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4MAETT5****

地址:佳木斯市东风区宏伟社区胜利东路1999号

我局于20263 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以下等证据为凭

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6年3月31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6年3月31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提供时间:2026年3月31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现场建设情况);

4.佳木斯晟如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3月31日,提供单位:佳木斯晟如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3月31日,提供单位:佳木斯晟如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法人信息);

6.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6年3月31日,提供单位:佳木斯晟如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授权信息);

7.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3月31日,提供单位:佳木斯晟如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被授权人信息);

8.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提供时间:2026年3月31日,提供单位:佳木斯晟如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信息);

9.黑龙江新双锅炉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及安装合同(提供时间:2026年3月31日,提供单位:佳木斯晟如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锅炉及配套环保设施投入资金);

10.厂房及土地租赁协议(提供时间:2026年3月31日,提供单位:佳木斯晟如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租赁场地投入资金);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提供时间:2026年3月31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建设项目环评类别);

12.高污染燃料目录(提供时间:2026年3月31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锅炉燃用燃料类别);

1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6年6月15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改正态度积极已停止建设);

1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3月31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证件信息);

15.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电子截图(提供时间:2026年3月31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规模为小型);

1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电子截图(提供时间:2026年3月31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623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2026东风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2026年6月24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情节: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除化工、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以外)。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修正金额:叁万捌仟元整(¥38000元整)”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 年 7 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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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屠勇

审核:李成虎

编辑:梁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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