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 环不罚〔2026〕东风02号
当事人名称:万**
身份证件号码:23080519720516****
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兴电社区28组
我局于 2026 年 4 月 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于2026年 4月16日对你进行了询问,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为凭:
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6年4月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6年4月1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6年4月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4月3日,提供单位: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4月3日,提供单位:万宏亮,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信息);
6.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文件“关于五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黑环管字(86)36号)(提供时间:2026年4月3日,提供单位: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证明内容:企业环评批复信息);
7.中国华电集团电力建设技术经济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灰场灰坝加高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中国华电技经函[2019]31号)(提供时间:2026年4月3日,提供单位: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证明内容:企业项目信息);
8.中国华电集团电力建设技术经济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贮灰场西灰格二级子堤二期加高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中国华电技经函[2022]140号)(提供时间:2026年4月3日,提供单位: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证明内容:企业项目信息);
9.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关于华电能源佳木斯热电厂灰场材料及设备招标结果的批复”华电能源生【2011】116号(提供时间:2026年4月3日,提供单位: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证明内容:企业项目信息);
10.佳木斯发电厂五期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第八卷(提供时间:2026年4月3日,提供单位: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证明内容:企业项目信息);
11.《黑龙江华电佳木斯发电有限公司(原佳木斯发电厂)2×300MW供热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提供时间:2026年4月3日,提供单位: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证明内容:企业环评信息);
12.关于灰场环保手续的情况说明(提供时间:2026年4月30日,提供单位: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证明内容:当事人无主观故意违法);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提供时间:2026年4月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所属名录类别);
14. 企业固废台账(提供时间:2026年4月30日,提供单位: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证明内容:企业生产时间已有2年以上);
15.劳动合同书(提供时间:2026年4月16日,提供单位: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证明内容:当事人就职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负责环保工作);
1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4月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证件信息);
17.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提供时间:2026年4月3日,提供单位: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证明内容:企业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信息)。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你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本次违法行为务必引以为戒,杜绝同类 “未验先投”、擅自变更工艺、停运治污设施等违法行为;
2. 今后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均需严格执行环评、施工、验收全流程环保管理,主动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按要求建立台账,确保全流程可追溯、可核查;
3. 务必认真学习环保法律法规,补齐管理短板,健全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4. 本次不予处罚为容错纠错,非免责、非纵容。今后如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绝不姑息。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监审:屠勇
审核:李成虎
编辑:梁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