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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佳环罚〔2026〕东风02号)

日期:2026-06-12 10:13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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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6〕东风02号

当事人名称: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

法定代表人: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677461****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长安东路950号

我局于 2026 4 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投入使用(逾期不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为凭:

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6年4月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6年4月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6年4月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4月3日,提供单位: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4月3日,提供单位: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证明内容:企业负责人身份信息);

6.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6年4月3日,提供单位: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证明内容:企业授权信息);

7.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4月3日,提供单位: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证明内容:被授权人身份信息);

8.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文件“关于五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黑环管字(86)36号)(提供时间:2026年4月3日,提供单位: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证明内容:企业环评批复信息);

9.中国华电集团电力建设技术经济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灰场灰坝加高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中国华电技经函[2019]31号)(提供时间:2026年4月3日,提供单位: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证明内容:企业项目信息);

10.中国华电集团电力建设技术经济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贮灰场西灰格二级子堤二期加高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中国华电技经函[2022]140号)(提供时间:2026年4月3日,提供单位: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证明内容:企业项目信息);

11.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关于华电能源佳木斯热电厂灰场材料及设备招标结果的批复”华电能源生【2011】116号(提供时间:2026年4月3日,提供单位: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证明内容:企业项目信息);

12.佳木斯发电厂五期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第八卷(提供时间:2026年4月3日,提供单位: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证明内容:企业项目信息);

13.《黑龙江华电佳木斯发电有限公司(原佳木斯发电厂)2×300MW供热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提供时间:2026年4月3日,提供单位: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证明内容:企业环评信息);

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提供时间:2026年4月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所属名录类别);

15.企业承诺书(提供时间:2024年2月7日,提供单位: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证明内容:企业承诺2025年12月完成整改,至今已逾期4个月);

16.企业固废台账(提供时间:2026年4月30日,提供单位: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证明内容:企业生产时间已有2年以上);

1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4月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证件信息);

18.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提供时间:2026年4月3日,提供单位: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证明内容:企业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信息);

19.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电子截图(提供时间:2026年4月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规模为小型);

2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电子截图(提供时间:2026年4月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暂无行政处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528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2026东风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2026年5月29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情节:行为情形: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生产时间:满2年及2年以上;逾期时间:满3个月及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除陆地石油开采、陆地天然气开采、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印刷、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以外);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改正不及时);修正金额:壹佰零玖万贰仟元整(¥1092000元整)”,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佰零玖万贰仟元整(¥1092000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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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屠勇

审核:李成虎

编辑:梁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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