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6〕郊区02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黑龙江江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MA19EY****
地址/住址:佳木斯市郊区万兴村江泉仓储物流中心院内
我局于2026年3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收费标准及过程数据;
4.收费票据:提供时间:2026年4月14日,提供单位:黑龙江福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收费金额;
5.厂区方位图:提供时间:2026年4月1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厂区位置;
6.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4月13日,提供单位:黑龙江江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黑龙江江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8.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黑龙江江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委托事项;
9.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黑龙江江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10.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提供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接受的送达地点及方式;
11.电子执法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4月1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资格证;
1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提供时间:2026年4月15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次数;
13.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提供时间:2026年4月15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属于小微企业;
14.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表:提供时间:2026年4月15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处罚裁量信息;
1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提供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黑龙江江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资质信息;
16.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份:提供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黑龙江江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检车报告;
17.校准证书:提供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黑龙江江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检测设备有效;
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提供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国家标准;
19.劳动合同:提供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黑龙江江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被委托人与企业关系;
20.复查笔录、照片:提供时间:2026年4月30日,提供单位:黑龙江江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整改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0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佳环罚告〔2026〕郊区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2026年5月20日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的裁量结果,裁量基准:“情节: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车辆、机械数量:不足2辆;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修正金额: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
我局对黑龙江江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元整(¥12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年6月1日
监审:王会东
审核:崔成
编辑: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