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6〕郊区04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佳木斯市柏昌达畜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MA1C61****
地址/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长青乡佳西村
我局于2026年4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利用渗井,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6年4月15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6年4月15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6年4月15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现场采样情况;
4.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4月15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柏昌达畜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厂区方位图:提供时间:2026年4月15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厂区位置;
6.佳木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检测服务合同:提供时间:2026年4月15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证明内容:委托第三方检测证明文件;
7.黑龙江宝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0812050384):提供时间:2026年4月15日,提供单位:黑龙江宝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采样单位资质信息;
8.实验室检测人员上岗证:提供时间:2026年4月15日,提供单位:黑龙江宝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采样人员资质信息;
9.企业电费票据、用水情况说明:提供时间:2026年5月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柏昌达畜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生产状态、企业用电情况、企业用水情况;
10.实验室检测人员上岗证:提供时间:2026年4月15日,提供单位:黑龙江宝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分析人员资质信息;
11.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LHB-W26131S0417):提供时间:2026年4月17日,提供单位:黑龙江宝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废水采样检测结果;
12.检测报告送达回证:提供时间:2026年4月15日,提供单位:佳木斯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送达检测报告至企业;
13.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提供时间:2026年4月15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送达地址信息确认情况;
1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提供时间:2026年4月3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次数;
15.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提供时间:2026年4月3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属于小微企业;
16.电子执法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4月15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资格证;
17.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表:提供时间:2026年5月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处罚裁量信息;
18.现场勘察平面图:提供时间:2026年4月15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厂区渗井位置、污水流向。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2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佳环罚告〔2026〕郊区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2026年5月22日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的裁量结果,裁量基准:“情节: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畜禽养殖废水;水日排放量(一般排污单位):不足10吨;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修正金额:贰拾肆万伍仟元整(¥245000元整)。”裁量认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伍仟元整(¥245000元整)”。
我局对佳木斯市柏昌达畜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伍仟元整(¥245,0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年6月2日
监审:王会东
审核:崔成
编辑: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