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不罚〔2026〕自然02号
当事人名称:佳木斯市郊区常安养殖场(赵*)
经营者: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811MA1BH3****
地址:佳木斯市郊区四丰乡四丰村
我局于 2026 年 04 月0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郊区常安养殖场(赵雷),证明内容:企业信息、经营者身份信息;
4.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5.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网站查询截图:提供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6.佳木斯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图:提供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企业未建在禁养区;
7.《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提供时间:2026年4月1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8.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截图:提供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郊区农业农村局,证明内容:该企业属于规模以上养殖场;
9.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提供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为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魏君、宋纪元的身份和资格;
1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电子截图 :提供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
12.环保行政处罚辅助计算结果表:提供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处罚金额裁量认定;
13.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提供时间:2026年4月2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郊区常安养殖场(赵雷),证明内容:企业整改完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第8项“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当场改正;非主观故意,无弄虚作假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依法填报排污信息。
2.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后续严格依照填报内容合规运营。
3.关注排污登记有效期,确保及时延续。
4.本次不予处罚为容错纠错,非免责、非纵容。今后如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绝不姑息。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年6月1日
监审:王会东
审核:崔成
编辑: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