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不罚〔2026〕自然01号
当事人名称:佳木斯双龙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811MA19FU****
地址:佳木斯市郊区长发镇长虹村1组
我局于 2026 年 04 月0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双龙养殖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4.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查询截图:提供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未登记生猪养殖项目信息;
6.佳木斯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图:提供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企业未建在禁养区;
7.《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提供时间:2026年4月1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8.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截图:提供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郊区农业农村局,证明内容:该企业属于规模以上养殖场;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提供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所需备案的环评类别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魏君、宋纪元的身份和资格;
1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电子截图 :提供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
12.环保行政处罚辅助计算结果表:提供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处罚金额裁量认定;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提供时间:2026年4月21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双龙养殖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整改完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第1项“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具备备案条件,责令备案后及时完成备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2.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后续严格依照备案内容合规运营。
3.本次不予处罚为容错纠错,非免责、非纵容。今后如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绝不姑息。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年6月1日
监审:王会东
审核:崔成
编辑: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