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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
佳 环查〔2026〕郊区01号

日期:2026-05-08 15:02 来源: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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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环查2026郊区01

佳木斯双润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怀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230800MAC3AED661

地址/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雨润街999         

我局于20263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631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631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及现场测量、采样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631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4.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6316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5.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31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双润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提供时间:202631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次数;   

7.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提供时间:202631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属于小微企业; 

8.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提供时间:202631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送达地址信息确认情况; 

9.厂区方位图:提供时间:202631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厂区位置;   

10.现场勘察平面图:提供时间:2026311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厂区事故应急池及南侧水坑位置;  

11.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31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双润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废水防治要求;

12.黑龙江省阳昕环境科技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50812050235):提供时间:2026310日,提供单位:黑龙江省阳昕环境科技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采样单位资质信息;

13.实验室检测人员上岗证:提供时间:2026310日,提供单位:黑龙江省阳昕环境科技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采样人员、分析人员资质信息; 

14.污水采样原始记录:提供时间:2026310日,提供单位:黑龙江省阳昕环境科技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采样信息及企业确认意见;  

15.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XJC-HJ26032S0310):提供时间:2026318日,提供单位:黑龙江省阳昕环境科技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佳木斯双润食品有限公司厂区无害化处理站西侧无防渗水坑采样检测结果;

16.检测报告送达回证:提供时间:202631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送达检测报告至企业;

17.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表:提供时间:20264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处罚裁量信息; 

18.电子执法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31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资格证    

19.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查封现场笔录:提供时间:20265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查封现场情况;  

20.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清单:提供时间:20265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查封设备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

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生产设施电源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658日起至202666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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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王会东

审核:屠勇

编辑: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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