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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6〕郊区01号

日期:2026-05-22 14:43 来源: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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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6郊区01

当事人名称/姓名:佳木斯市海龙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325851****            

地址/住址:      佳木斯市郊区友谊路西段             

我局于20263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631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631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31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海龙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4.厂区方位图:提供时间:202631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厂区位置;

5.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提供时间:202631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送达地址信息确认情况;  

6.企业环评批复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31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海龙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生产设备及固废储存仓建设批复情况;

7.企业排污许可证(节选):提供时间:2026318,提供单位佳木斯市海龙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固体废物产生类别及贮存设施情况

8.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系统截图提供时间:202631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企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企业排污许可类型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提供时间:2026318,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次数;   

10.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提供时间:2026318,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属于小微企业;   

11.电子执法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318,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资格证    

12.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表:提供时间:2026331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处罚裁量信息;    

13.佳木斯市海龙粮食贸易有限公司2026年台账:提供时间:202641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海龙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已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6416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2026郊区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2026416日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的裁量结果,裁量基准“情节:记录状况:记录缺失40%以上/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应记项目缺失:四项及以上,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修正金额:壹万叁仟元整(¥13000元整)。”裁量认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元整)

我局对佳木斯市海龙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年 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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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王会东

审核:屠勇

编辑: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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