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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鑫力达加油站(有限合伙)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6-04-20 09:16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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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2026东风01

当事人名称:佳木斯鑫力达加油站(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5MA1BT9****

地址:佳木斯市东风区达贤路南侧

我局于20261 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以下等证据为凭

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6年1月1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提供时间:2026年1月13日、1月2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佳木斯鑫力达加油站(有限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1月1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鑫力达加油站(有限合伙),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4.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1月1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鑫力达加油站(有限合伙),证明内容:企业法人信息);

5.授权委托书2份(提供时间:2026年1月13日、1月2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鑫力达加油站(有限合伙),证明内容:企业授权信息);

6.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供时间:2026年1月13日、1月2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鑫力达加油站(有限合伙),证明内容:被授权人信息);

7.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提供时间:2026年1月1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运营正常);

8.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1月1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鑫力达加油站(有限合伙),证明内容:企业排污许可信息);

9.《关于佳木斯鑫力达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黑垦环审〔2018〕31号)及验收登记表(提供时间:2026年1月1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鑫力达加油站(有限合伙),证明内容:企业环评批复及验收信息);

10.《鑫力达加油站流动资产交接记录》(提供时间:2026年1月2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鑫力达加油站(有限合伙),证明内容:企业交接加油站信息);

11.《关于佳木斯鑫力达加油站(有限合伙)2025年排污自行监测漏检情况的说明》(提供时间:2026年1月2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鑫力达加油站(有限合伙),证明内容:企业情况说明);

12.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实施与监管系统平台截图(提供时间:2026年1月1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2025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缺失);

13.检测报告2份(报告编号:HY20260128-06、HY20260128-05)(提供时间:2026年1月31日,提供单位:佳木斯鑫力达加油站(有限合伙),证明内容:企业已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1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1月1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证件信息);

15.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提供时间:2026年1月1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鑫力达加油站(有限合伙),证明内容:企业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信息);

16.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电子截图(提供时间:2026年1月1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规模为小型);

1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电子截图(提供时间:2026年1月1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第14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对照排污许可证,制定并落实自行监测方案  

2.规范开展监测,委托有资质单位实施,完整保存原始记录(≥5 年)  

3.按要求上传数据、建立台账,确保全流程可追溯、可核查

4.本次不予处罚为容错纠错,非免责、非纵容今后如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绝不姑息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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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王会东

审核:崔成

编辑:梁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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