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扣押决定书
佳 环扣〔2026〕郊区01号
佳木斯市郊区宏大废品站(刘松华):
经营者:刘松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2230811MA1BGUG34G
地址/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长青乡四合村
我局于2026年3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6年3月1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6年3月1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6年3月1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4.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3月1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郊区宏大废品站,证据内容:企业及经营者身份信息;
5.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3月1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郊区宏大废品站,证据内容:授权事项及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6.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提供时间:2026年3月1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废机油桶堆放位置;
7.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提供时间:2026年3月1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信息;
8.《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提供时间:2026年3月1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该企业收购废机油桶所属类别;
9.废机油桶、废机油滤收款微信截图:2026年3月1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郊区宏大废品站,证据内容:企业经营活动证明;
10.《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扣押现场笔录》:提供时间:2026年3月1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扣押信息记录;
11.黑龙江省庆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提供时间:2026年3月10日,提供单位:黑龙江省庆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据内容:黑龙江省庆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具备收集危险废物资质;
12.固体废物综合管理系统截图:提供时间:2026年3月1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佳木斯市郊区宏大废品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3.黑龙江省庆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校准证书:提供时间:2026年3月10日,提供单位:黑龙江省庆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据内容:计量称已校准;
14.黑龙江省庆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入库称重单:提供时间:2026年3月10日,提供单位:黑龙江省庆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据内容:称重结果;
15.电子执法证复印件:2026年3月1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执法人员资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0.1吨废机油桶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6年3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8日止);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物品存放于黑龙江省庆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0日
监审:屠勇
审核:崔成
编辑: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