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5〕郊区12号
当事人名称:佳木斯市五一铸造厂
法定代表人:冯春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716611616H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长青乡五一村
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生产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现场勘察平面图: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厂区布局;
4.《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5.《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6.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五一铸造厂,证明内容:企业信息、负责人身份信息;
7.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五一铸造厂,证明内容:授权委托内容、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8.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确认送达地址;
9.关于10000吨/年铸件机械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验收(佳环建审〔2019〕14号):2025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五一铸造厂,证明内容:企业建设项目取得环评手续;
10.佳木斯市五一铸造厂工资表: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五一铸造厂,证明内容:授权委托人与企业关系;
11电子执法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资格证;
12.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表(提供时间:2025年11月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处罚裁量信息);
13.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提供时间:2025年11月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规模;
1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提供时间:2025年11月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次数;
15.排污许可证网站截图:提供时间:2025年11月21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喷漆、打磨车间与排污许可证中抛丸车间为同一位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4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佳环罚告〔2025〕郊区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2025年12月4日接到告知书之日后,于2025年12月5日提出陈述申辩,企业属残疾人就业定点企业,申请从轻处罚并提供相关证据。2026年1月13日我局举行集体讨论会,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轻微违法,不符合免罚情形,按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排污单位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经一致讨论通过,按照处罚下限10万元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情节: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行为情形:正常生产时不通过处理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修正金额:叁拾捌万贰仟元整(¥382000元整)”。根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第五条及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的集体讨论结论意见,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阳电话:0454-7603072
地址: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西路676号邮政编码:154000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年1月21日
监审:王会东
审核:屠勇
编辑: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