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5〕郊区11号
当事人名称:佳木斯龙圣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MA18WLUJ46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镇
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企业厂界噪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5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5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监测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5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4.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送达地址信息确认情况;
5.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5日,提供单位:佳木斯龙圣机械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5日,提供单位:佳木斯龙圣机械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授权委托内容、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7.现场勘察平面图: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噪声检测位置;
8.位置图: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当事人位置信息;
9.佳木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境信访监测任务提请审批单: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证明内容:委托第三方检测证明文件;
10.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LHB-W25131Z1016):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6日,提供单位:黑龙江宝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现场检测结果;
11.检测报告送达回证: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送达检测报告至企业;
12.声环境质量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13.检测人员上岗证: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0日,提供单位:黑龙江宝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检测人员资质信息;
14.校准证书: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0日,提供单位:黑龙江宝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检测设备校准信息;
15.黑龙江宝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0812050384):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0日,提供单位:黑龙江宝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检测单位资质信息;
16.电子执法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资格证;
17.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表(提供时间:2025年11月5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处罚裁量信息);
18.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规模;
1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次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2025〕郊区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2025年12月1日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情节:排放地点:2类声环境功能区;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改正不及时)修正金额:伍万元整(¥50000元整)”。
我局对佳木斯龙圣机械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阳电话:0454-7603072
地址: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西路676号邮政编码:154000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年1月19日
监审:王会东
审核:屠勇
编辑: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