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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沿江再生纸厂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 环罚〔2025〕郊区 10 号)

日期:2025-12-10 16:31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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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郊区10

当事人名称:佳木斯市沿江再生纸厂

经营者:王友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811MA19JRGW8J

地址:佳木斯市郊区沿江乡泡子沿村

我局于20257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东北侧有一固废暂存场地,场地内存放大量废塑料和污泥,该场地未做地面防渗硬化处理。且因降雨导致固废渗出的污水及污泥流入该场地内西北侧坑塘(长15米,宽4米,深0.5米)。该行为属于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且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渗漏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572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5729,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573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58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企业整改情况

5.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58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告知企业检测结果及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项

6.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58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企业整改情况

7.厂区方位图:提供时间:202573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厂区位置;

8.厂区现场勘察图:提供时间:202573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厂区固废暂存场、坑塘位置;

9.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73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沿江再生纸厂,证明内容:企业信息、经营者身份信息;

10.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73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沿江再生纸厂,证明内容:授权委托内容、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1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检测项目评估委托函:提供时间:202572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证明内容:委托第三方检测证明文件;

12.黑龙江宝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0812050384):提供时间:2025731,提供单位:黑龙江宝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采样单位资质信息;

13.污水采样原始记录:提供时间:2025729日,提供单位:黑龙江宝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采样信息及企业确认意见;

14.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LHB-W25131S0731):提供时间:2025731,提供单位:黑龙江宝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样品污染物种类和浓度;

15.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LHB-W25131S0731)送达回证:提供时间:202584,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送达检测报告至企业

16.实验室检测人员上岗证:提供时间:2025731,提供单位:黑龙江宝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采样人员资质信息;

17.实验室检测人员上岗证:提供时间:2025730日,提供单位:黑龙江宝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检测人员资质信息

18.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节取):提供时间:202573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沿江再生纸厂,证明内容:企业固体废物的防治要求,固废暂存场地建设使用要求;

19.固废转运账单截图:提供时间:202582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沿江再生纸厂,证明内容:处置固废费用;

20.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提供时间:202572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送达地址信息确认情况;

21.《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相关规定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730,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工业固体废物分类及代码;

22.电子执法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73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资格证;

23.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表:提供时间:202582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处罚裁量信息

2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提供时间:20258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次数;

2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582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企业整改情况

26.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582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企业整改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929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佳环罚告〔2025〕郊区11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同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于20251029日举行听证会。

经我局审查,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结合听证调查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佳木斯市沿江再生纸厂提出的听证理由不予采纳,维持原处罚额度。由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讨论决定。以上事实有听证申请书、听证笔录、听证通知书、听证报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的裁量结果,裁量基准:“情节:所处区域:非居住区倾倒、堆放、遗弃;污染防治措施: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个体(自然人)),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修正金额: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阳电话:0454-7603072

地址: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西路676邮政编码:154000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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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张成军

审核:屠勇

编辑: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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