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5〕郊区09号
当事人名称:佳木斯市沿江再生纸厂
经营者:王友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811MA19JRGW8J
地址/住址:佳木斯市郊区沿江乡泡子沿村
我局于2025年7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东北侧的事故应急池南侧围堰破损,应急池内生产废水溢流到无防渗漏措施的地面,形成水坑(长3米,宽3米,深0.3米),该行为属于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年7月3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沿江再生纸厂,证明内容:企业信息、经营者身份信息;
2.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年7月3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沿江再生纸厂,证明内容:授权委托内容、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5年7月2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4.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5年7月2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5.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5年7月2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采样情况;
6.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5年7月3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7.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5年8月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企业整改情况;
8.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5年8月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企业整改情况;
9.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5年8月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告知企业检测结果及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项;
10.厂区方位图:提供时间:2025年7月3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厂区位置;
11.现场勘察平面图:提供时间:2025年7月2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厂区事故应急池及南侧水坑位置;
12.佳木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检测项目评估委托函:提供时间:2025年7月2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证明内容:委托第三方检测证明文件;
13.黑龙江宝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0812050384):提供时间:2025年7月31日,提供单位:黑龙江宝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采样单位资质信息;
14.实验室检测人员上岗证:提供时间:2025年7月31日,提供单位:黑龙江宝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采样人员资质信息;
15.污水采样原始记录:提供时间:2025年7月29日,提供单位:黑龙江宝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采样信息及企业确认意见;
16.实验室检测人员上岗证:提供时间:2025年7月31日,提供单位:黑龙江宝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分析人员资质信息;
17.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LHB-W25131S0731):提供时间:2025年7月31日,提供单位:黑龙江宝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7月29日事故应急池及南侧水坑废水采样检测结果;
18.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提供时间:2025年7月2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送达地址信息确认情况;
19.检测报告送达回证:提供时间:2025年8月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送达检测报告至企业;
20.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节取):提供时间:2025年7月3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沿江再生纸厂,证明内容:企业废水防治要求,事故应急池建设使用要求;
21.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表:提供时间:2025年8月5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处罚裁量信息;
2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提供时间:2025年8月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次数;
23.企业证明:提供时间:2025年8月1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沿江再生纸厂,证据内容:拘留负责人为企业员工;
24.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年8月1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沿江再生纸厂,证明内容:授权委托内容、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25.转账记录:提供时间:2025年8月1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沿江再生纸厂,证据内容:企业给员工发放工资;
26.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5年8月1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拘留负责人事实认定;
27.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5年8月2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企业整改情况;
28.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5年8月2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企业整改情况;
29.企业证明:提供时间:2025年8月21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沿江再生纸厂,证据内容:证人证言调查对象为企业员工;
30.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5年8月2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拘留负责人事实认定旁证;
31.电子执法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年7月3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资格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的裁量结果,裁量基准:“情节: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畜禽养殖废水;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个体(自然人)),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修正金额:贰拾叁万柒仟元整(¥237000元整)。”裁量认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柒仟元整(¥237000元整)”。
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佳环罚告〔2025〕郊区10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同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于2025年10月29日举行听证会。
经我局审查,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你单位系首次违法,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以上事实有听证申请书、听证笔录、听证通知书、听证报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和四十三条、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等规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与柔性执法,结合当事人整改情况,给予适度容错空间,以法治化执法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建议对佳木斯市沿江再生纸厂从轻处罚,在原裁量基准确定的罚款金额基础上减少20%。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玖仟陆佰元整(¥1896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阳电话:0454-7603072
地址:佳木斯市长安西路676号邮政编码:154300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12月8日
监审:张成军
审核:屠勇
编辑: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