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5〕东风02号
当事人名称:黑龙江炬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晨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26MA1C2U0P7L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桦西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提供时间:2025年7月17日、9月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提供时间:2025年7月17日、8月22日、9月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黑龙江炬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年7月17日,提供单位:黑龙江炬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年7月17日,提供单位:黑龙江炬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法人信息);
5.授权委托书2份(提供时间:2024年7月17日,提供单位:黑龙江炬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授权信息);
6.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供时间:2025年7月17日,提供单位:黑龙江炬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被授权人信息);
7.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提供时间:2025年7月1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停产施工);
8.黑龙江炬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年7月17日,提供单位:黑龙江炬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信息);
9.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年7月17日,提供单位:黑龙江炬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排污许可信息);
10.与富锦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时间:2025年7月17日,提供单位:黑龙江炬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合同信息);
11.大庆市岗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黑龙江鸿晟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转移处置合同复印件、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提供时间:2025年7月17日,提供单位:黑龙江炬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接收企业合法资质信息及入库信息);
12.富锦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至黑龙江炬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提供时间:2025年7月17日,提供单位:黑龙江炬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危险废物运输、接收信息);
13.黑龙江炬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2024年农药瓶入库台账(提供时间:2025年7月17日,提供单位:黑龙江炬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危废入库台账信息);
14.与黑河市爱辉区农业农村局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书(提供时间:2025年9月3日,提供单位:黑龙江炬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合同信息);
15.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废弃包装物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提供时间:2025年7月17日,提供单位:黑龙江炬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环评批复信息);
1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提供时间:2025年7月1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危废类别);
17.网页截图(提供时间:2025年7月1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豁免内容含义);
1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年7月1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证件信息);
19.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电子截图(提供时间:2025年7月1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规模为小型);
2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电子截图(提供时间:2025年7月1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
21.环保行政处罚辅助计算结果表(提供时间:2025年9月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处罚金额裁量认定);
22.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2份(提供时间:2025年7月17日,提供单位:黑龙江炬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佳环罚告〔2025〕东风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2025年11月11日,我局举行了听证会。陈述申辩及听证过程、当事人意见理由及证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纳当事人意见的情况及理由,详见案件听证报告。2025年11月28日,我局举行案审会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的裁量结果:“(1)情节:危废种类:1种;危废数量:10吨以上;联单填报情况:未填报;(2)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3)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改正不及时)修正金额:叁拾玖万捌仟元整(¥398000元整)”。
当事人属于小微企业,此前未受到过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目前已改正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违法行为,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守法承诺。根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第5条及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的集体讨论结果,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11月28日
监审:张成军
审核:屠勇
编辑:马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