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授予黑龙江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管理委员会行政权力的通知
佳政发〔2022〕11号
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工作需要,依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经2022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将112项行政权力授予黑龙江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建三江管委会”)行使。
建三江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要做好有关行政权力事项的授权和衔接工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要加强监督指导,坚决避免一放了之,及时组织业务培训,确保建三江管委会有效承接。建三江管委会要加强业务学习,优化服务流程,确保行政权力事项接得住、管得好、办得快,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标准,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助推高质量发展。
附件:授予黑龙江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行政
权力目录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日
| 附件 授予黑龙江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权力目录 (共计112项)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类 型 | 实 施 依 据 | 市级业务 | 备注 | ||
| 1 |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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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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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及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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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非煤矿山作业承包单位及地质勘探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相关情况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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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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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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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转让或接受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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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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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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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 行政奖励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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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备案 |
| 其他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 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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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自然灾害救助 |
| 行政给付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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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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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买使用审批 |
| 行政许可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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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计量标准器核准 |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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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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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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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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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药品标识违反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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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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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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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药品经营企业无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销售药品没有做到准确无误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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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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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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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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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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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对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者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未按照规定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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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单位违规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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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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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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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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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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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药品生产企业、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单位 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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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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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未按照规定的采集期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药材物种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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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未经批准外国人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药材资源考察、采猎标本等活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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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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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开具不符合规定药品销售凭证、未按规定留存有关资料及销售凭证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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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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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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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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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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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未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未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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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药品生产企业拒绝召回药品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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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有未按规定生产、经营、管理医疗器械等情形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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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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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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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等许可证件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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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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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未依照规定进行医疗器械备案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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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等情形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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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违反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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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监管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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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凭证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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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要求提供授权书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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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擅自设立库房;销售给无资质的经营企业或单位;从无资质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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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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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规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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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等情形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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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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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冒用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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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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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销售者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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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销售者违反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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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销售者违反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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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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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销售者违反规定,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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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规定,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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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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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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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或者用于食品加工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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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加工碘盐的企业没有按省盐业主管机构的计划购进食盐或私自直接到盐业企业采购碘盐的;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未按粮食运销渠道或未到当地县以上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碘盐加工、批发的盐业企业批发碘盐;销售的碘盐没有防伪标志的;未在当地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范围内销售碘盐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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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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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未取得采药证,违法采集、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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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使用严重破坏野生药材资源的工具和方法采集、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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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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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对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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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 申请人申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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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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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的行政强制 |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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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的行政强制 |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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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 查封、扣押与医疗器械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
| 行政强制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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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控制措施的行政强制 |
| 行政强制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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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 权限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行政监督检查 |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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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 药品监督抽验的行政监督检查 |
| 行政监督检查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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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 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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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 医疗器械监督抽验的行政监督检查 |
| 行政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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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 |
| 行政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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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 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行政监督检查 |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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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股权出质登记 |
| 行政确认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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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
| 行政奖励 |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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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 行政许可 | 《草原防火条例》 | 市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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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审批 |
| 行政许可 | 《森林防火条例》 | 市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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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车辆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审批 |
| 行政许可 | 《草原防火条例》 | 市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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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市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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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 征用使用草原许可(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市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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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 以翻耕草原植被方式建设草原的备案 |
| 其他 |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 | 市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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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 对草原防火安全的行政监督检查 |
| 行政监督检查 | 《草原防火条例》 | 市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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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 对在草原上违规用火或制造火灾隐患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草原防火条例》 | 市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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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对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草原防火条例》 | 市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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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草原防火条例》 | 市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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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市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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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未及时回覆表土、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或者复垦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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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 对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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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 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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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 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 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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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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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职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 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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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 对生产建设项目和活动水土保持监管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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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 地方志书、综合年鉴冠名编纂许可 |
| 行政许可 | 《地方志工作条例》 | 市委办公室 (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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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 地方志书、综合年鉴出版许可 |
| 行政许可 | 《地方志工作条例》 | 市委办公室 (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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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 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查 |
| 其他 |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 市委办公室 (市档案局) | | ||
监审:
审核: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