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政复终〔2024〕27号
申请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汤原县人民政府。
高某某请求确认汤原县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对高某某进行社会保障安置,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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