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政复终〔2024〕16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佳木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住所地:佳木斯市长安西路627号。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30802180058XXXX),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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