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佳政复终〔2024〕17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佳木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3080016349809XX)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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