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佳政复决〔2024〕58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佳木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3080016350916XX,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5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我的孩子在佳木斯市第十九中学上学,中午给孩子送饭期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电子监控连续抓拍。我的大女儿先天残疾、身患重病,常年用药来维持生命,还常年需要人照顾,靠低保来维持生计。产生的罚单我家难以承担,希望能够免除处罚。
被申请人称:1.2023年11月29日11时33分左右张某某驾驶车牌号黑DXXXXX小型汽车在光复东路(升平街—青年街)临时停车时被电子监控拍到存在违反规定停放行为,经由人工初步核实,进一步审核,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张某某行政处罚100元,驾驶证不记分的处罚。2.张某某本人也明确自己于2023年11月29日11时33分左右,于光复东路(升平街—青年街)临时停车时,停在禁止车辆停放路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违法行为事实清晰,处罚程序合法。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张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张某某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9日11时33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黑DXXXXX小型汽车在光复东路(升平街—青年街)临时停车,该路段为禁停及严管路段,被电子监控拍到存在违反规定停放行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给予申请人处以1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案件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电子监控资料照片1张;2.现场严管标志照片1张。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本案中,从被申请人提交的电子监控资料照片及现场严管路段标志照片,可以证明申请人驾驶的涉案车辆在禁停道路临时停车,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被复议的行政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属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23080016350916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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